时间:2020-08-2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时间:2018年11月3日
开幕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
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的“民法典分编绿色化”学科对话会,现在开始!
这是一个高效紧凑的会,就跟会场布局一样,所以我想就省掉这个嘉宾的介绍环节,因为一会大家发言的时候也有机会再介绍,我们就直接进入到简短但是隆重的开幕式,首先有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致辞!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致辞:
谢谢!这是一个既非常不易也非常容易的活动。说不容易是因为民法典分编进入实质性审议,我们等了很多年,在等待的过程中,环境法和民法的对话会已经进行了多次、走过了近二十年,两个学科都做了很多努力。说容易,是因为两个学科的沟通与交流频繁也顺畅,任何时候,都是一拍即合。因为大家有一个共识,到今天,不管哪个法律学科,都要面对环境问题,也都要提出自己的方案。
这两天,大家已经感受到北京的空气,这可能也为今天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话题增加了一个注脚。回想起来,去年北京的空气质量是不错的,但这并非完全是人努力的结果,科学家告诉我们80%来自“天帮忙”。因为大风不断,我们才没有遭遇那么多雾霾天,但是,我们不能永远指望天帮忙。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一定要透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推动发展模式的转变以及改变我们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等,这需要环境法与民法共同行动,从私法的动力和公法的约束两个方面努力,需要建立私法与公法同向发力的衔接机制。我们不敢想象,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那一天,依然空气污染、污水横流、垃圾遍野。没有绿水青山、蓝天白云,一定不是小康社会。所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生活在更好、更优美的环境中,是高质量、有尊严的必然要求;良好的、适宜我们生存的环境,更是一个底线。
有人说,环境法学者把环境问题研究好就得了,不要参乎到民法中来。我想告诉大家,环境法学者研究环境问题,是自己的本分;但是,环境问题产生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之中,民法作为自然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贡献、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有责任。环境法学者不仅需要参乎到民法中,而且要为民法现代化提供必要的知识与智慧支持。实际上,环境法是建立在传统私法、公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法,作为法律家族的新成员,对于基础法律学科既具有“革命性”、也具有的法学的学科理论、法律制度来展开的新学科,因而它与传统基本法的对接,尤其是与基础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对于两个学科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会具有双重意义。一是为民法典的制定做一点贡献,二是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机遇。第二个是我的小心思,制定一部好的民法典也可以为环境法的发展,尤其是将来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基础与机遇。其实,去年年底,也是在人民大学,我们已经做过民法典分编贯彻绿色原则的理论研讨。今天,在民法典各分编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关键时刻,更有必要针对草案稿展开一些具体讨论,以更好地达成共识,为将绿色原则落实到制度安排中提供可操作的方案。即便有些内容目前不可能写进民法典分则,但也可以为将来在民事特别法中的规定加以统筹考虑,为未来的立法留下一些接口或者是空间,这也是对话会很了不起的成效。
今天安排很紧凑,我只能简单地介绍一下背景。衷心地期待在今天的对话中,能够展开充分的交流,把“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编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和焦点、两个学科的不同想法都能够展示出来,并通过对话逐步达成一些共识、形成一些成果,并作为立法咨询成果上报给中国法学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实现促进立法进步的目的。希望大家都能收获满满,祝对话会圆满成功。谢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
谢谢吕忠梅教授,接下来有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致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
谢谢大家,今天特别欢迎吕忠梅老师作为负责人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各位高人,同时也欢迎张新宝老师、姚辉老师代表的民法学界的各位学者在人大法学院参加民法和环境法的对话会,还要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的孙立军处长莅临会议进行指导。前段时间中国法学会围绕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密集地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反馈了大量意见给立法机关。就像刚才吕老师谈到的那样,在PM2.5达到194的今天来召开民法和环境法的对话显得特别有意义。今天会场的布置也是体现了民法总则关于绿色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大法学院一直处于艰苦奋斗的历史进程中。
民法典的编纂到了今天可以说是到了关键时刻。刚刚过去的周六和周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举办了2018年年会,从会上各方反馈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大家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目前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还有相当大的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经过有效的对话和讨论,把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围绕着民法典编纂所形成的共识,能够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到民法典分编的草案中来,可能是下一步立法迫切需要去做的事。而且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同道已经注意到了,到现在为止围绕着民法典编纂重大的争议大多数是集中在立法技术层面上,例如相关的内容要不要独立成编等,诸如此类都是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对于编纂一部优秀的民法典而言,怎么站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怎么站在我们中国人的立场上,对一些重大问题表达中国人的共识,这样的价值判断问题应该成为民法典分编后续阶段关注的核心问题。这里面包括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如何回应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民法典编纂所提出的挑战,不然的话,跟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背景下所编纂的民法典就没什么区别;另外就是把人类围绕着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形成的21世纪的共识,通过恰当的价值判断结论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体现出来,也应当是一个关注的重点。
在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研讨会上我注意到大家对于绿色原则本身其实没有太大的争论,最大的争论,从民法学者的角度来讲是关注如何用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也就是如何用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对应的相关规则把绿色原则表现为民法典各分编中具体的法律规则,这个是下一步讨论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所以我相信今天这么多优秀的学者聚集在一起,又采取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方式,今天一天的讨论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成果,也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上写下重重的一笔。
再次欢迎大家的到来,对安排不周到的地方也提前向参会的各位表示歉意,最后祝今天的会议圆满成功,谢谢!
闭幕总结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
现在进入闭幕式,大家欢迎王轶教授总结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总结发言:
谢谢姚老师!今天听了一天,学了很多东西,会议和讨论有结束的时候,保护生态环境,却永远不会结束。
十多年前有两件事给我留下特别深的印象:第一件事是我还在北大蔚秀园十九楼住的时候,旁边那个粮店改成了饭店,每天凌晨四点多钟,饭店的员工很勤劳,就开始做饭,大烟囱就开始发出轰隆隆的声音。我是比较爱睡觉的,那个时候总是被弄醒,很愤怒。后来我就给北大校办打电话,我说如果这个烟囱再继续这样响的话,我就要拒绝上课啦。后来还不错,那个烟囱没那么响了。那件事让我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有了非常直观的认识。
后来搬到圆明园花园去住,大概就是2005年11月还是12月的某一天晚上,我已经上床睡觉了,突然甘培忠老师打了个电话来,说王轶有件大事儿,我说什么事儿,他说松花江被污染了,我准备以松花江的名义到黑龙江去起诉排污的企业。当然后来法院没有立案。但那件事让我认识到即使是跟自身环境权益无关,仍然存在着环境和生态保护的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进行到今天这样的一个阶段,环境法和民法进行对话,我们关注的话题肯定是如何通过具体的条文设计让民法总则第九条的绿色原则能够在民法典各分编中间得到妥当的体现。在听各位老师精彩发言的时候,我一直在想几个问题。首先想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间业已确立的规则,以及现行民事立法确立的民法规则,它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间已经能够解决哪些问题?我觉得有一些问题是已经能够得到解决的,比如说在讨论的过程中间,大家所提到的我们出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这样的需要,我们去否认一项合同行为的效力,这个即使不能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的第一款,也能够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的第二款,能够得到一个妥当的处理。另外呢,像情势变更制度,因为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里,并没有把环境和生态变化所导致的履行艰难排除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范围之外,那么这些都可以通过把绿色原则注入到既有的法条中间,去得到一个相对来讲比较有效和圆满的解决,那么这是已经能够解决的。
第二个需要去考虑的问题就是,还有哪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在既有的规则范围内没有能够得到解决的?这个跟刚才各位老师在发言的过程中间所提到的,比如说,某一个物种可能要绝迹了,这个物种的绝迹没有影响到任何一个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凡是涉及到特定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既有的规则都能解决,特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行使民法上的权利,甚至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但这个物种的绝迹没有涉及到任何一个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个时候现有的民法规则在供给上是不足的。另外像刚才吕老师在发言的过程中也提到的,自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它涉及到了环境和生态的问题,这个时候,对于其他的特定民事主体来讲,他没有任何方式可以去寻求相应的救济,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形是属于既有的民法规则不能够去有效解决的问题,这个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对既有的民法规则不能够解决的问题,究竟用民法的规则能解决还是不能解决?也就是说民法的工具箱里边有没有一些工具能够去应对和回应这样的问题。比如说某一种物种的灭绝,即使不会涉及到某个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但这种危险已经被人们广泛地认知到了,已经存在有这样的危险,加害的行为已经在进行。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在民法工具箱里面有很多规则是可以适用的,例如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都可以去用;另外在已经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时候,像大家提到的恢复原状,这也可以去用;与环境保护的基金有关的赔偿或者是补偿也都可以去用。
那现在就出现了第四个问题,如果在民法的工具箱里边包含着一些能用的工具,如何让民法工具箱中间有用的工具发挥作用?像一个物种的灭绝没有涉及到任何一个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正当性何在?法律基础何在?那么我就在想,是不是可以借用民法上既有的一些法律制度来进行。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民法总则里面有个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一个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那能不能有生态环境的监护人?自然的监护人?就是我们指定特定的机关和机构,担当这种生态环境、自然监护人的角色,履行这种监护的职责。并不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有提起诉讼,否则的话,法院也难以招架,可能对于那个被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来讲的话,也难以招架,应该只有特定的机构和机关可以担当这种监护人的角色,可以去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这样的话就能够让民法工具箱中间的工具,能够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间发挥相应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我觉得的确,对于这个环境法和民法之间所进行的对话,未来还有必要继续深入推进下去。我相信,而且王利明老师也专门叮嘱过,民法学界一定会以更开阔的视野,更博大的胸襟去学习和了解环境法的有关知识,然后让民法典真的把进入到21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分享的这么重要的一个有关人和自然关系的共识,体现到民法典的规则设计里面去。
这就是我听了各位精彩的发言之后的一点感想,权且作为姚老师给我布置的总结,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总结发言:
今天,大家讲了很多故事,所有的故事都意味深长。自有人类以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今天的中国民法典,必然会面临人类发展到生态世纪、现代国家阶段所遇到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问题。这些问题,我们躲不掉、也绕不开。
讨论了一天,我非常受启发、有感触。大家从不同的角度,把民法典分编中有关绿色原则、绿色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展开。一些问题的讨论非常尖锐、非常激烈,但也非常有意义。无论共识还是分歧,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对于中国制定一部“伟大的民法典”都有重要价值,这种贡献应该也一定会被记载在学术史、立法史上。
刚才王轶老师总结了四个问题,也是我们需要共同思考与回答的问题。记得在去年与民法学者的对话会上,我说过要研究民法典和环境法典的关系,为写进了“绿色原则”以及体现环境保护要求的“绿色民法典”和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绿色法典”(环境法典)划定边界。这篇文章,以“民法典的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为题,发表在《中外法学》上。我们的核心观点是,民法手段对环境保护是有射程的,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超出自己能力的环境保护任务,只能在射程范围内来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供给。也就是刚才王轶老师说到的,我们需要看看,民法的工具箱里面到底有什么可以用来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如何把已有的工具用好,让这些工具能够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最大的效用。虽然今天主要讨论的是民法如何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但不能给大家一个错觉,以为环境法学者是要让民法承担起环境保护的“重担”。其实,环境法学者清楚的知道,环境问题不可能靠民法典完全解决,主要也不是靠民法手段解决;或者说民法制度对生态环境的应对,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既有制度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生态环境,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我们之所以要讨论这些问题,是不能因为不是主要手段就放弃民法典可能发挥的作用与功能。这是今天一直没有展现的另外一面,在总结环节我应该强调一下。
另外,虽然我们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认识,就是在民法的射程范围内解决问题,这首先需要确定射程的范围和边界。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民法典和环境法在实现射程最大化,效果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两个学科射程内的交叉地带。这使得如何处理交叉地带的问题、确定交叉地带的规则,成为必须。我们也希望,在涉及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由于公法手段有限,是否可以“借道”私法,建立“公法权利私法操作”机制,比如公益诉讼。这些都需要运用法律智慧、法律技术等多种方式,为民法与环境法的衔接留下一些接口或者空间。今天的讨论中,民法学者给出了很多非常好的建议,使我在这方面得到了更多启示,也更加坚定了做好两个学科之间交流与合作、两部律之间沟通和协调的信心。
最后,也是最强烈的感受是,虽然一天的安排很紧凑、大家很努力,但距离解决问题的目标还很远。今天,提出了很多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却没有时间展开,留下了太多需要回答的疑问。我想请准备了文字稿的各位,把稿子留下来,供会务组进行问题梳理和观点汇总。同时,也请会务组先梳理问题,然后进行聚焦,在适当的时候再次举行更深入的对话,提出更细化更可操作的方案。现在,已经是民法典分编编纂的最关键时期,也是草案稿最有可能进行较大修改的最佳时期。特别的希望民法学者能够更多支持环境法学者,抓住这个机会,共同把民法典有关绿色发展的部分,做得更加完善,制定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谢谢大家!
姚辉教授:
谢谢吕老师!这次如吕老师所说,一天的会时间是不够的,希望大家以后抓住机会多谈。我代表主办方之一衷心感谢大家这一天全程的投入参与,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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