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常州毒地案由于常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让它举世瞩目。个中缘由值得一叙。
案发地统称“常隆地块”,其实包括了三个部分,是案件所涉三家化工企业原来的生产厂区,现在三家企业都已经搬离了。当时企业迁址,土地被政府收储,转手出让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原本此处是要搞商业地产开发的。本地政府在委托环境修复企业进行环境修复时出了问题,修复企业是江苏常州一家非常有名的专攻环境修复治理的大企业,但是这家环境修复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环境修复的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施工,致使开挖地下埋藏的化工废料时毒气弥漫开来,造成了与“常隆地块”只有一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有些学生出现了不良反应。从2015年开始,问题逐渐暴露,这时家长不愿意了,向学校、当地政府反映,学校和政府的反馈激起了学生家长的更大不满,于是有些家长开始向媒体投诉,更有一些家长开始向省政府、中央政府、省级和国家级媒体持续投诉,并开始采取一些抗议行动。这时购买土地搞商业开发的地产商不愿意了,解除了土地出让协议,现在这块土地已经改变规划,变成公共绿化用地了。这些抗议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开始采取坚决行动,对学生家长围追堵截,引发舆情。中央和省市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调查,调查报告出来但全文没有公布,我们从媒体上获得的信息是毒地有问题,修复企业有责任,但对学生的危害没有那么大,已经和正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等等。如果不出现其他因素,该事件可能按照过去的一贯做法,走行政程序进行处理。但此次由于环保组织的参与,让事件的处理途径和方式变得不一样。
2016年初,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针对“常隆地块”上原三家化工企业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常州中院受理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社会组织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两原告承担189万元的诉讼费。一时舆论哗然,社会反映强烈。
两原告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是环保部的48号文件,适用法律不当,且对所引用的条文理解完全错误。两家环保社会组织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的大部分内容,认定三家污染企业是涉案地块污染责任人,对案涉地块的污染承担法律责任,要求三家企业就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将案件受理费由189万改判为100元,由三家被告企业承担两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判决书真正引人瞩目的是,一方面判决污染企业承担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但同时判决污染企业无需承担巨额的环境治理、修复费用。所谓的法律责任也仅限于赔礼道歉和100元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原告的律师差旅等所有办案费用共计23万元而已。很显然,二审判决重复了至今为止现实中非常普遍的做法: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百姓受害。
相比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表面华丽,“很有智慧”,于是对此判决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完全赞成说”,它认为这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所能够达到的最好的判决。我则认为,如果这种说法准确,那么环境保护实际上又回到了从前,回到了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时代,因为这个判决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变成了中看不中用的一个制度,类似于2015年之前被称为“没有牙齿”的环保法。值得庆幸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多。
二是“现实无奈说”,认为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官的智慧,既照顾了中国社会现实,又兼顾了环境法律规定,是环境法律在社会现实中的一种妥协。我认为,从实质看,这种说法并没有过于不妥的地方,因为这就是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这个判决既不得罪地方政府,也没有过份得罪三家污染企业(只让他们承担了100元案件受理费),表面上对两家原告环保社会组织也体现出了尊重和关照,比如一审的18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就不让社会组织交了(当然也不可能让被告污染企业承担),现状如此,社会组织应该知足了!可是,这样一来,我们还能够说我们有环境法治吗?我们环境法的损害担责原则呢?如何自圆其说呢?这简直就是戏说环境法!
三是“法治违背说”,认为这份判决并不符合现行环境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完全没有体现出环境正义。这个判决不但不是环境法的进步,实际上是一个完全的倒退,是对环境法律的歪曲,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国社会现实,是与中国社会实践发展大趋势大方向背道而驰的。本人也是持这种观点。为此,已经有资深环境法律工作者公开发文,发出了“二审判决无法无天、无法接受”的声音。事实上,在中国绿发会组织的针对常州毒地案件的研讨会上,所有参会的环境法和诉讼法专家,都一直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反映出的一些列环境法问题,做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权威判决,更好地推动环境司法向前走,而不应该是向后退。
也因此,中国绿发会,在吸收了专家学者的研讨意见之后,就迅速形成了再审申请书,向最高法院依法提起了再审请求。我们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彻底厘清环境公益诉讼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彻底纠正江苏省高院的错误判决结果,让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能够成为中国环境法治的经典。
此案再审的结果如何并不容易预测。但是,我们仍然愿意努力争取,希望借助这个已经被著名了的个案的再审,推动环境司法、环境法治的真正进步,至少,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今天,环境法治必须向前!
常州毒地案,已经很著名,相信它更会成为经典。我们的努力是为了我们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的这片土地更加清洁,为了中国环境法治的进步!
【作者简介】王文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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