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这是第二次为刘超的专著作序,接受邀请后虽然认真阅读了书稿,但一直为如何落笔而踌躇。为避免“先入为主”和重复自己,我把他的前一本著作和我写的序言找出来细细看了一遍,终于从两本书的比较中看出了一点“门道”:过去的是博士学位论文,现在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结项成果,两者的选题背景、问题指向、研究方法、成果要求都大不相同,但其中的问题意识、法律思维、中国方案却一脉相承。也许,只有在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研究中坚守学术之“初心”,不陷入就事论事、对策之作的泥沼,环境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才会有光明的前景。
“页岩气开发法律问题研究”,无疑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法律部门的课题。本书将页岩气开发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和类型化为页岩气开发所伴生环境风险的法律治理、页岩气矿业权的配置与行使、页岩气开发过程中权益纠纷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并从环境法律规制、页岩气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风险防治和资源权保护、保障页岩气矿业权权利效力几个视角,提炼出页岩气开发中的问题论域与法律命题。基于页岩气开发过程会导致大气、水、土地等多种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坏,本书进一步聚焦重点,选择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土地侵害法律规制进行多角度探讨。由于页岩气矿业权问题在传统矿业权中因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考量而变得异常复杂,本书进一步挖掘痛点,着力于因页岩气矿业权的性质设定导致的制度困境、因效力边界导致的权利冲突进行深入剖析。我以为,问题设定与论证重点取舍一定会与研究周期和篇幅有关,但这绝对不是决定性因素,这其中更多体现的是作者的学术追求和努力方向。页岩气开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但学术研究不是对现状简单的全景式扫描,必须有所选择、忽略和侧重,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为了追求深刻而刻意放弃全面,这恰是问题意识的突出表现,也是学术研究者必须具有的基本能力与素养。
本书的研究以对社会现象的追问为起点展开。为什么中国的页岩气产业发展停滞不前?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持续高速增长,已经面临严重的能源短缺危机;我国的页岩气可采储量全球第一,健康有序开发新能源对于推动“能源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意义重大。为此,国家将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出台了系列产业支持政策,启动了两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出让。但现实情况是,近几年来页岩气产业进展迟缓,多家中标页岩气探矿权的企业退守观望、投入不足,页岩气产量与发展规划的产量目标相去甚远。因此,本书关注与阐释的是我国当前真实的、事关国家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
本书从法律视角对社会现象进行制度归因。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中国页岩气产业发展迟缓?作者针对《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所提出的产业政策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掣肘我国页岩气产业发展的因素可归纳为自然因素与制度因素两大类型。自然因素的客观存在并不足以成为阻碍我国当前页岩气勘探开发顺畅开展的关键,而仅为制约条件,制度因素障碍才是主要原因。并且,由于页岩气开发中的制度因素障碍对自然因素制约呈现正相关性影响,不同的制度设计会折射、放任甚至凸显,或者限制、规避甚至削弱自然因素对于页岩气开发造成的不同影响。因此,解释与应对我国当前的页岩气产业发展困境,首先应当重视从制度层面探究问题成因。以此观之,本书从法律制度层面审视页岩气开发困境,就不仅仅只是对切入视角的选择。
本书力求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方案。外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解决中国问题?页岩气作为一种新能源,被国际上普遍认为具有可能改变世界能源版图格局的远大前途。这意味着,页岩气开发面临的资源、环境、技术以及法律需求等问题具有全球共同性和普遍性。从自然科学技术层面看,中国的页岩气资源在资源禀赋、赋存条件、矿区地表地形等方面固然有地域特色,但这种特色不可能颠覆自然规律,也就意味着有更多超越国界的共同性和普遍性。从法律制度层面看,中国规范、调整与保障页岩气开发的政策与制度设计,必须镶嵌在我国既有的政策体系与制度框架内,现行的政策与法律体系以及中国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与目标诉求,必然成为页岩气开发法律制度中无可替代的“中国特色”,这是不可能更不应该“照抄照搬”任何其他国家的。虽然全球页岩气产业始于美国“页岩气革命”,在制定产业政策与构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难免需要比较与借鉴美国推动“页岩气革命”的法制经验,但也仅仅是或者只能是借鉴。否则会出现南橘北枳的制度效果,更可能由此遮蔽了中国页岩气产业发展亟待应对的核心问题。
由此,本书从一个现实的社会现象出发,但并未满足于浅显的对策研究,而是在努力追求对社会现象的阐释深度与理论穿透力。作者高度关注美国“页岩气革命”过程中大量的法制创新经验,但并未止步于梳理与比较借鉴,而是清醒认识到,域外的制度经验有其适用的制度语境,应当纳入其制度背景中予以审视。虽然作者从实践中梳理了页岩气开发面临和引致的亟待法律应对的问题类型,但更大的努力在于提炼与聚焦中国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中国方案。这恰是理论基础、学术功力之所在,也是理论发展、学术进步之所求。
因为作者在完善书稿过程中曾就一些问题与我有过讨论,我注意到现在的书稿是在提交课题结项的成果基础上的修改稿,并且修改绝非仅仅是过程描述性的和修饰意义上的修改。一方面,针对当前实务界因不满现状而提出的新概念、新建议,作者在抱以同情化理解的同时,也给予了冷静客观的专业评析;还将新近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以及修改中的《土地管理法》等最新价值理念与规范体系纳入了论述范围。另一方面,作者认真参阅和吸纳了课题鉴定专家们的评阅意见和修改建议,将专家们在鉴定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建议理解为专业同行的有益看法,对此抱着虚心学习的态度,以不同方式进行了回应。
我作为刘超的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导师,对他的学术积淀和专业研究旨趣了然于心。这个主题显然不是他擅长的领域和方向,而研究课题本身也有周期的约束。因此,本书在论证的系统性和成熟度方面难免存在不足,其具体论述能否承载和实现其研究预期,也将留待读者评价。作为导师,更多的是赞赏他没有忘记学者的初衷和社会使命,敏感于中国问题,提炼并回应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不断进取,没有路径依赖,不会沿着研究习惯,停留在研究的安全区域。令人欣慰的是,他面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也能够找到将过去的理论累积与新的课题有机结合的路径,跳出制度本身来研究制度,为环境法的制度研究植入理论基因,提升制度研究的理论水平,这正是目前环境法学研究所需要的研究态度与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吕忠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文章来源】本文为《页岩气开发法律问题研究》(刘超著,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书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