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温故知新再启程
(《环境法新视野》第三版自序)
2018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法学界及各学科都不乏回顾与展望的大作。环境法学领域,也有一些相关文章。曾有几家刊物约稿,希望我也写点回顾性的文章,几次动笔,但总是写着写着就偏离了“庆祝”之意,反复再三,终未成稿。
9月份,接到学生发来的微信,说《环境法新视野》是入选“法学著作影响力TOP100”唯一的环境法著作,不明觉厉。上网查看,才知道这是由“数说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发布者说明,这是根据中国知网《中国图书引证统计分析数据库》进行的统计分析,其中最重要的指标“总被引频次”展示的是每一本图书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期刊论文、博硕士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引用的情况,不包括CNKI未收录的图书以及其他文献。根据这个统计,TOP100高被引图书排名前三的是民商法(42本)、刑法学(20本)、法律理论(11本),行政法、经济法和诉讼法各5本左右,宪法0本。其中,《环境法新视野》“以3114次引用量位居法学版单第88位、环境法版单第1”。
无独有偶,11月看到了法律出版社《思想的印迹——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优秀法学文集》丛书,其中收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学各学科引证率最高、最具代表性的法学论文78篇。代表《环境法新视野》核心观点的“论公民环境权”一文,被纳入该书第2卷“经济法”学科之首。《中国法律评论》以“四十年来,那些留下印迹的思想”为题发布称“这些论文如同中国法学发展史上思想的印迹,循着这些印迹,我们能够回望四十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必经之路,也为中国法学研习者未来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思想资源。”
我深知,这些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的排名,并不能说明太多;但借此机会重温了自己20年前的著作。读自己的书,感觉很亲切:“环境法的人性假设——环境权基石范畴——环境法律关系构造——环境法制度体系”,走过的环境法之路清晰可见。读自己的书,感触很复杂:当年提出的“在中国并不缺少环境法,而是缺少能够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合理的环境法”,如今依然;“无意构筑一个精美的理论框架,只是希望为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进行一些有意义的探索”愿望仍在。面对中国首创生态文明概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治国理政新高度的新时代,环境法学者最需要做的,还是建立中国环境法的理性基础。
如果要问新时代环境法学提出的最大挑战是什么,我以为是从“外来输入型”到“内生成长型”的转变——环境法学必须从研究外国问题转向研究中国问题,而实现转变的前提是环境法基础理论必须建立在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生态文明体系逻辑之上。它要求我们环境法学者从主要研究国外的环境法理论、环境法制度转向研究中国的环境法实践、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这对环境法学者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过去,我们环境法理论习惯于“中国环境问题很严重——外国有相关法律——中国也要立法”的简单逻辑,这是典型的对策研究逻辑,与法学理论研究相去甚远。我们在研究基础上,比较注重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对法理学、法哲学重视不够;在研究路径上,比较注重社会法学,对法教义学重视不够;在方法论上,比较注重还原主义,对整体主义重视不够。当时代呼唤建立自己的环境法理论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中国的环境法理论既要立足于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但又不是简单的照搬政治话语、政策语言,而是要用法律的语言、学术话语体系来表达这些政治道路、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在我看来,新时代的环境法学发展最重要的任务是从事理分析转向到法理分析,构建法理分析的逻辑框架和理论体系。
第一,环境法基础理论有一些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比如环境法的价值核心、环境法的方法论、环境法的概念体系、环境法的规范体系、环境法的解释体系,等等,都需要用法学的基本思维加以诠释。但现有的环境法理论对这些问题诠释要么简单照搬传统法学的概念,要么是用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代替,以至于环境法学者在法学圈内很难平等交流。有人认为环境法是新兴学科,不需要运用法言法语进行研究,其实是缺乏学术底蕴与自信的表现。我们既要看到,环境法与已有法律学科相比,的确存在着主体、客体、空间、时间和影响因素的不同,但这些不同恰恰是建立环境法基础理论、解释中国环境法现象的契机,而不是脱离法律话语系统的理由。我们也必须记住,环境法是古老的法律之树上发出的新枝,我们需要从法律根源、法律血统、法律机理方面去说明它。有人说,环境法从来不是一块纯粹的法律蛋糕,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的特性;但环境法仍然是一块“法律蛋糕”,只是中间有些“夹心”而已。
第二,环境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传统法律调整“失灵”的结果,这意味着环境法的产生具有“革命性”,是对传统法律制度的超越,需要有寻求新的理论支撑。但是,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革命”并不是“改朝换代”,而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因此,可以与传统法学理论在相同的语境下进行讨论,比如环境法也研究调整对象问题,但却要扩展至讨论后代人、动物、自然要素;环境法也研究法律关系,但却要将“人——人”的关系拓展至“人——自然——人”的关系;环境法也研究法律原则,但却更加重视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等现代社会系统性、整体性发展问题;环境法也研究法的价值,但却主要关注生态安全、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秩序,等等。环境法有很多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来自于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突破”,但有些突破实际上是对原有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比如对所有权行使的环境保护义务;有些突破是扩大保护或者救济,比如无过错责任、危险犯;这都涉及到如何处理环境法与传统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
第三,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权利基础,表征的是环境法将“人——人”关系转变为“人——环境——人”关系的“新法理”。目的是建立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法理依据,解决的是环境法产生的权利基础与权威性问题,这是环境法被信仰和被遵守的前提。目前,学者们对环境权的研究,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作为学科基石的权利,这是价值层面的;二是法定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和基本法层面的;三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这是制度规范层面的。这些研究都十分必要,但必须清醒的看到,不同的“环境权”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与外延,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也完全不同。如果我们清楚不同研究之间的差别,就可以减少许多“关公战秦琼”式的热闹,让环境法研究真正回归理性,也会是环境法与法学内部兄弟学科的理解与交流更加顺畅。我的研究始终是基石概念层面的,这个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承认自然环境的主体性;目标是确定环境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实现“旧法理”和“新法理”的沟通;途径是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使其能够得到最全面和最充分的保护。
第四,环境法学研究缺乏方法论的自觉,是建立环境法基础理论必须补齐的短板。过去的研究,自觉不自觉的运用了还原论,对整体论运用不够。其实,环境法作为以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领域性学科”,应该超越传统法学意义上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还原论和“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整体论,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既需要整体论,从系统、连续、宏观的角度来构建环境法理论与环境法制度;同时,也需要克服整体论可能出现的诸如权利泛化、制度运行缺乏机制等问题,运用还原论加以弥补。
用法律思维、法学方法、法言法语研究环境法,建立中国的环境法学理论,是一代又一代环境法人的历史责任。如果说,20年前提出了需要进行探索的基本命题;那么,现在有了一些相对清晰的轮廓:环境法理论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两条主线:第一层次是环境法哲学和法理学,第二层次是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和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层次是环境法解释和环境法制度。两条主线:一条是学理线,目的在于展现环境法的法律理性与科学理性,建立“当下”的环境法理论,提升环境法学的解释能力;另一条是实践线,目的在于形成裁判规则和执行规则,指引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保障环境法的一体施行。
雅斯贝斯断言,在轴心时代“产生了直至今天仍是人们思考范围的基本范畴,创立了人类仍赖以存活的世界宗教之源端,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人类都已迈出了走向普遍性的步伐。”在亿万年生命演进历程中,人类形成了对大自然固定不变的生理需求,这就是人类生存必需的生态环境。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相互依存、协同活动的社会性共生群体,这也是人类生存必须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星球上,人类已经没有天敌,自身的和谐是这个群体存在的前提。环境法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通过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规则达至人类自身和谐,实现人的生物性生存方式与社会性生存方式的“互融互通”。
环境法理论,必然是人类文明终极价值观的折射。20年不足以回答,一个人也不可能完成。因此,有必要将这些环境法的基础性问题继续保存,留给更多的人、用更长的时间去寻找答案并不断发现新的路径。希望《环境法新视野》能够成为一个“温故知新”的站台,不断见证环境法人奔向未来的远方!
吕忠梅
2019年2月11日于星火西路八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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