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决定的重大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
【文章来源】本文原刊载于《中国生态文明》杂志2020年第1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决定》?制定《决定》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决定》有哪些重大制度创新?如何保障《决定》的顺利实施?这些都是当下必须要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一、《决定》的出台背景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因素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已构建起以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还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多国合作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我国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
同时,我国一些地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领域,也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人们不时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些陆生野生动物沦为餐桌上的野味。天上飞的、水里游的、地上跑的、土里钻的,一些人什么稀有吃什么,这成为一些地方严重的陋习。比如,2020年1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森林公安民警根据相关线索,对一个饭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野生动物活体、冻体,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控制了涉案物品及犯罪嫌疑人。《人民日报》曾报道,一只5公斤重的穿山甲,从国外走私进入我国的价格约为700元/公斤;经过两次转手,价格就变成了4400元/公斤;到了餐桌上,价格可能高达2.2万元。尽管我国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一些食客不断给出的高价,让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各界多年来呼吁进一步深化野生动物保护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是制定《决定》最为鲜明的时代背景。
(二)新冠疫情爆发迫切要求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
2019年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究其原因,与一些人滥食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复杂,身上携带或体内潜伏的病毒较多。一些野生动物宿主含有多种病毒,仅蝙蝠身上就寄生有1000多种病毒。野生动物交易和市场的存在,造成野生动物和人类高频率的接触,为病毒实现跨物种传播提供了方便条件。野生动物的交易与滥食,也就成为培育可能感染人类病毒的“温床”。近年来,SARS病毒、H7N9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都与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有关。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科学家认定,本次新冠疫情与野生动物将病毒传染给人并造成人际传播的关系基本属实。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因此,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绝不是一般的工作安排问题,也不是一个具体的管理措施问题,而是事关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涉及“保命”的最基本的问题。我们再也不能犹豫了,必须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痛下决心。
(三)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
党中央要求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要坚持依法防控,加大立法、执法、普法工作力度。“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要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开启了我国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大幕。我们需要抓紧研究现行法律制度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总结法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及时补充和完善。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2016年作过一次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对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规范。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后,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有所好转。但从各方面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二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三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从保护的范围看,显然过于狭窄。
我国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惩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四)关于《决定》的法律地位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形式为什么要采用《决定》的方式?这是因为,全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需要当下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因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依据。颁布这个《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在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制定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权力,该类“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与正式立法的程序相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相对简易,能够在普通的立法不能回应现实急需时,对法律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解决急迫的社会问题。长远来看,这也为将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在全国紧张的抗疫期间,一些地方人大的野生动物立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做了很好的准备和呼应。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月1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严禁在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场所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活动。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发布,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等均在禁止食用之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处10倍罚款;违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最高处货值30倍罚款,这是首部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月1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运用法治方式制裁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还有一些省市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五)关于《决定》的出台过程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项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部署再次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同时,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商议,在全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机构紧张准备,《决定》的草案逐步形成并达成共识。紧接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采用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114人现场出席会议,因疫情不方便到会场的57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共171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决定》的草案共8条,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会议作了草案说明。
会议经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次会议所通过的决定,所面临的新冠病毒疫情严峻形势,以及通过视频会议和现场开会相结合的会议形式,都有着疫情时期的严肃特色。这些特色,在新中国的发展史、全国人大会议史、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必将留下了极为深刻的一笔。
二、《决定》遵循的原则和名称的涵义
(一)《决定》遵循的原则
1.风险预防原则
目前虽然没有百分之百的科学证据证明,新冠肺炎完全是由滥食野生动物造成的,但是基于目前的科学研究,多种野生动物体内的病毒与新冠病毒的相似度达到96%以上,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新冠病毒的宿主基本上是野生动物。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很快,国家不能因为相似度未达到百分之百就不采取或者延迟采取预防性措施。
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即“国家应依据其能力广泛地采用风险预防办法以保护环境,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法文件也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我国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全链条控制原则
《决定》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将这个主要矛盾作为突破口。为什么要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和突破口?这是因为,与猎捕、交易、运输等环节相比,食用才是终端环节。没有食用这个消费终端环节,就不会有猎捕、运输,也不会有市场交易。长期以来,就是因为没有堵住“滥食”这个源头,致使执法机关虽付出极大努力,却杜绝不了非法猎捕、交易和运输行为,因为终端消费环节的需求太强大了,是“滥食”拉动了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因此,只有下决心刹住“滥食”野生动物这个源头,才能从根本上刹住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歪风。《决定》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个矛盾焦点上“砍了一刀”,无论是在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历史上,还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历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律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决不是。《决定》不仅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还对猎捕、交易、运输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也就是说,禁止食用是第一原则,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也是重要原则。否则,“野味”送到饭店门前,饭店老板还是有可能动心的。因此,《决定》不仅针对食用这个环节要规定禁止措施,还要针对猎捕、交易、运输等环节也规定禁止性措施,方能体现从前端、终端和后端一起控制有害野生动物行为的全链条控制原则。
3.严格追责原则
对于法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有规定的,加重处罚;对于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具体处罚方式的,《决定》要求参照适用现有法律予以处罚的内容。为了从源头控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需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还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法律责任得到落实。
(二)关于《决定》的名称
1.决定的主体
决定的名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首先表达的意思是,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显示出这一法律文件的位阶。它与法律一样,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不是一般的机构制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等等。显然,制定法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形式作出的、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的文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类型多样,包括关于国家机构设置与职能的决定、关于省级行政区建制的决定、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置与基本法的决定、关于人大组织选举与代表问题的决定、针对特定法律事项的决定、普法决定、纪念日决定、特赦决定、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实践中,立法机关认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司法机关同样认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将其视作法律,在案件审判中予以适用。
2.决定的内容及涵义
决定的涵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需要特别注意,禁止的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也就是说,这个《决定》将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进行了划分,区分了“合法的野生动物市场交易”和“非法的野生动物市场交易”。这就需要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比如,对于一些水生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在很多状态下是合法的,但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交易就应当采取严格标准。通过制定《决定》,划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边界,让人们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有助于依法调整自己的行为。
二是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所谓革除,顾名思义,是指全部废除,或者实施更好的方法、更好的行动步骤或更好的行为。滥食,顾名思义,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伦理进行食用。陋习,是指一种粗鲁、丑陋、不文明的不良习惯,陋习属于社会公德的层面。贯穿起来理解,所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就是要彻底改变和消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伦理进行食用野生动物这种粗鲁、丑陋、不文明的不良习惯,建立和营造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生态文明新秩序的新风尚。
三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理解,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侧重于生态保护。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基本上就是由于人们滥食野生动物引起的,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牢记新冠病毒疫情给人类的严重警示,所以立法的目的就有了新意,就是要通过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该说,这个名称,具有时代意义,体现了立法机关与时俱进,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保护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期待。
三、《决定》的重大制度创新
(一)关于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的扩大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1.凡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必须一律禁止食用“三有”动物。《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这就意味着,根据这一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这是重大的立法创新!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禁止的仅仅是“为食用非法购买的行为”,并不是“食用”行为。这是漏洞所在,为“滥食”野生动物提供了机会。《决定》堵住了这个漏洞,不再留有余地。
3.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决定》还明确,禁止食用的动物,不仅仅是以上的“三有”动物,还包括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因为食用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具有重大的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决定》,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中,第一次包括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大大扩张了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这是极为重大的制度重新!这对推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改革一些地方的饮食传统和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必将带来十分深远重大的影响。
(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的法律界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决定》公布后新闻发布会上的答记者问,开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法律界限。
1.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2.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3.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三)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行为
《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行为,作了如下明确:
1.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决定》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规定。《决定》严格禁止一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抗击疫情中作为国之重器的作用。
所谓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上适用刑罚。根据法律,加重处罚须有法定加重情节,并只限于主刑加重。加重处罚有一般加重与特别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规定适用于所有犯罪的加重,后者指只对刑事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处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或劳改、劳教人员对检举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可以加重处罚。
《决定》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可以看到国家在新冠疫情爆发的严峻时刻,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强决心和接地气的务实态度。
2.对《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参照适用,即参考适用的意思。对于《决定》新增加的违法行为,要求参照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品格。为了保持法制的严肃性,参照适用不应持续过长时间。未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有必要基于《决定》的实施情况,一一规定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如何保障《决定》的顺利实施
(一)充分认识制定《决定》的重大意义
出台《决定》的重大意义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维护生物安全,二是维护生态安全,三是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四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五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五个方面,与制定《决定》的立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保障其中各项制度措施落地生根,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和全面理解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抓紧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法规
《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决定的各项要求。
2020年2月27日,国家林草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梳理,重点要加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进度,积极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
2020年3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决定的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要根据畜牧法的规定,将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依照畜牧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要加快推动水生野生动物目录的修订;要加强与国家林草局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目录的范围。这一文件明确,按照《决定》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这份文件还指出,严格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验检疫的管理。对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
以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文件,体现了法治原则,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三)强化实施《决定》的保障措施
《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一些重点地区,可能会使一些长期以来专门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一些单位和农户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决定》的实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为此,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加强相关的执法和监督
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将改变一些人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和传统,我们对实施《决定》的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国家和地方都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还对各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则,要求健全执法体制,明晰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开展协调执法。为了有效实施《决定》,还需要各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并开展执法考核,促进依法执法监察,防止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影响执法效果。
2020年2月27日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这个文件的发布,表明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强化执法的态度,建议下一步要认真抓好文件的落实。
(五)统筹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笔者建议在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统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加快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建议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于2019年10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初审,建议加快工作进程。四是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法制体系完善工作。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有利于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利于提升我国良好的国家形象。建议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决定,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倡导和推动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确保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个重大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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