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经过两年部分地方的试点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已结案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占比超过三分之二。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部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专家初选、公众投票,“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数为本行政区域内较早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
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案例一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4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6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3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2.4亿元。
磋商结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企业开展了4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涉案的4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4份共计1357.5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中3家企业已实际履行,1家企业在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一期100万元后反悔,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企业继续履约。
其他2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能达成共识,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其中1家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1家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受污染的土壤处于煤矿巷道内,巷道埋深约为77米,修复难度较高。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自主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到2.4亿元,在全国范围有较大的影响,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意义。一是本案涉及环境危害较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困难、磋商难度大,其处理过程和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二是索赔部门运用了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与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根据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实际,先易后难、分类处理,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赔偿数额、缴纳方式进行磋商,及时开展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积累了赔偿磋商工作经验。由于该案件部分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未能达成一致、一家企业对已磋商一致的协议未予执行,赔偿权利人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较好借鉴。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案例二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劳务公司未按要求将废石膏渣运送至渣场集中处置,而是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倾倒区域长约360米,宽约100米,堆填厚度最高约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经鉴定评估,此次非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891.6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修复费用757.4万元。
磋商结果
2017年1月,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参与下,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化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磋商,由化肥公司、劳务公司将废渣全部开挖转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达成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此后,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对大鹰田地块开展了生态环境修复,并于2017年12月前自行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探索了磋商的机制,细化了磋商的工作程序,探索引入了第三方参与磋商,提升了磋商的可操作性。二是探索了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探索了企业自行修复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根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试点方案并没有直接规定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尝试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磋商制度的实施。通过该案探索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已被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和采纳。
同时,本案赔偿到位,污染地块的废石膏渣得到了清理,荒地复绿,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并被央视栏目《焦点访谈》专题报道,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复旦大学张梓太)
案例三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250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该案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万元。
磋商结果
2018年8月6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6372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
该项目总投资286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6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2018年12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年1月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大气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径。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多部门协作推进,确保损害赔偿落实。二是严守底线,创新方式。磋商双方围绕赔偿方式、工程监管等焦点进行磋商,最终结合企业诉求,在属地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资金审计模式下,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当地以替代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对修复工程进行评估。三是长期警示,服务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个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企业自愿追加1倍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案例四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0日,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经开区环保局)对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随后,原经开区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取证,确认了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的事实,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处理。经鉴定评估,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114.7万元。
磋商结果
2019年7月11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经开区环保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鉴定评估报告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本案相应支出的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依据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进行修复,并将受污染影响但未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47.5万元缴纳至滨海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目前,土壤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生态环境、公安协同合作,密切联动、健全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顺利开展。二是证据固定及时,为后续鉴定评估和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其提高认识,促成磋商成功。四是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为促使企业尽快履行协议、完成环境修复提供保障。
专家点评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办理操作流程,进行了实践,并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自愿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支付。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另一方面,将不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直接给付赔偿权利人。
本案既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又赔偿了不需要开展修复但造成损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应赔尽赔”要求的典型案例。
(天津大学孙佑海)
案例五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原苏州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高新区环保局)接到对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查实该企业电镀废水渗漏经土壤流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采样监测渗漏废水pH值为1.98—3.41、化学需氧量(COD)为322—379毫克/升、总铜为119—183毫克/升,超出排放标准。原高新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评估,此次事件违规排放废水118吨,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约为3400平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22.7万元。
磋商结果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赔偿义务人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了多轮磋商,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应支付应急检测、污染清除、鉴定评估等费用195.9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恢复费用103.8万元,并对受损的土壤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缴纳了赔偿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受污染土壤清挖外运,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并客土回填,将受污染的地下水抽取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目前,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地表水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区财政统一调配用于苏州高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鉴定评估依规开展,为后期赔偿磋商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赔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力。三是按赔偿协议要求,组织涉案企业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起到了“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作用。
专家点评
本案的最大特点,是苏州市高新区建立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置的会商制度。本案初期,在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之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材料之后,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侦查取证,全程参与现场笔录、问询笔录的制作,为案件办理和证据的有效收集提供了合法保证。之后,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建立并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处置的会商制度,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法精准办理。
实践证明,为了更加精准的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仅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生态环境部门只有与有关部门精诚合作,善于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办案的会商制度,才能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办理好,并在资金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确认等方面将责任具体落实。
(天津大学孙佑海)
案例六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6日23时许,因受连日强降雨影响,位于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屋场坪村的某矿冶有限公司屋场坪锡矿尾矿库排水竖井上部坍塌,尾矿库内积水及部分尾矿经排水涵洞下泄,事件造成杨家河部分河堤被洪水冲塌,沿岸1377亩农田菜地、林地和荒地被洪水尾矿淹没,部分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影响,下游部分重金属治理工程被冲毁,杨家河和武水河砷浓度超标。郴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
磋商结果
处置工作组多次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磋商,就赔偿金分配和修复工作达成一致,赔偿金总额为1568.7万元。截至2019年6月,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已完成,共修复农用地1377亩,清理河道、修复河道护壁与河堤护坡15660立方米,固化河道淤泥及废渣6000立方米,开展河道两岸绿化工程23847立方米,对3口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水井进行清洗和抽出处理,并对水井水质进行跟踪监测。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二是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并确定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分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土壤修复工程和饮用水源保障3个部分,力求达到最佳修复效果。三是明确修复过程采取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相关区县具体负责的方式,资金由企业按修复方案直接拨付到相关区县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专家点评
本案是湖南省境内影响较大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郴州市两县一区。
郴州市人民政府在本案应急处置阶段即成立由生态环境、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处置工作组,与鉴定评估机构联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应急处置与损害评估联动有助于保证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此外,本案件积极探索了市政府牵头,两县一区政府负责落实修复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模式,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复旦大学张梓太)
案例七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外市政管网观察井下层有水泥管流出含重金属的废水。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挖掘,发现此处雨水管道周边土壤有淡黄色废水渗出,经监测,渗出废水总铬浓度为2060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2010毫克/升。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利用水质溯源技术,排查废水污染来源,判断出废水来源于该企业生产车间。
经鉴定评估,此次事件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2189平方米,土壤总方量为8754立方米,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方量为122立方米。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1400万元。2018年8月,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0万元,吊销其排污许可证。2018年10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该企业两名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各10个月,处罚金各5万元。
磋商结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地块开展自行修复,并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同时加强排查和整改,确保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达标排放。目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评审通过。赔偿义务人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期限和目标,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溯源执法发现的涉重金属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运用溯源技术开展环境监管执法,通过分析比对积存废水与企业原水水质,排查废水来源,快速锁定排污主体。二是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本案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三是推动在监管执法环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工作机制,确定了筛查标准、筛查流程和筛查责任分工,将筛查工作前置。
专家点评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进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的完善。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工作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联合会商制度,促进了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创新案件筛查工作机制,制定了筛查制度,确保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案件;强化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追究,为构建“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借鉴经验。
通过本案的办理,可以看到,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总计110万元,而其承担的赔偿金额高达1400万元,违法成本提高十多倍,不仅有助于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而且将对潜在违法者产生极大震摄,切实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
案例八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项目地块东侧月亮湖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通过两个非法排污口直接将大量生活污水排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超标。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调查勘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建议采取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方式进行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万元。
磋商结果
2019年10月9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征询对方意见。2019年10月11日,赔偿义务人书面回复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根据意见书要求,赔偿义务人要将湖体水生生态系统重建,水质达到景观用水要求的地表水IV类水质标准。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预计2020年8月竣工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安徽省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介入、全程指导、协调专业机构,及时开展鉴定评估。二是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实际情况,探索创新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达到及时有效修复的目的,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本案中,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作为,及时开展调查,根据本省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根据专家提出的环境修复意见,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由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性和广泛性等原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时间周期长、成本费用高是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本案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探索有助于破解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本案赔偿义务人以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方式开展修复,为同类型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提供了借鉴。
(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
案例九上海奉贤区张某等5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沪芦高速西侧断头沟和河浜发现大量偷倒的工业和建筑垃圾,且垃圾倾倒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奉贤区四团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对现场垃圾进行了初步现场评估,倾倒区域A地块长约39.5米,宽约21米,高约1.5米;B地块长约44米,宽约31米,高约1.5米;A、B两个区域垃圾倾倒总量共计约1800吨,其中70%为一般工业垃圾,30%为建筑垃圾。经调查和专业机构评估,共倾倒垃圾100余车,占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污染清除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00万元。
磋商结果
2018年12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开展索赔具体工作。在磋商组织方式上,为进一步保证公平,提高沟通效率,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奉贤区四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在修复方式上,为切实落实修复责任,强化修复监督,约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修复,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如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完成修复,保证金将由属地政府用于代为组织开展修复工作。经过充分沟通,2019年1月,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5名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确定了损害事实、责任范围及履约方式,规定由赔偿义务人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先行支付履约保证金。
协议签订以后,赔偿义务人根据协议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垃圾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绿化市容等部门进行监督。目前,受损地块的清挖和垃圾分类处置等相关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过评估论证。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全面、及时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本案中,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情况缴纳履约保证金。二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本案在刑事责任追究中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考量要素。三是强化修复监督。本案在调查、磋商、修复过程中,始终坚持修复为本的理念,并依托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索赔和修复监督。修复过程中,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对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属地政府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有效地保障了修复责任的落实。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亮点有三:
一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在先,刑事诉讼判决在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人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二是本案在磋商过程中试行了履约保证金制度,赔偿义务人支付保证金,如未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保证金将用于修复,以保障赔偿协议的履行。
三是本案首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赔偿义务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强化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汪劲)
案例十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非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先后于2007年、2008年擅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云竹路厂区外修建2个沉淀池,未采取防渗措施,泥浆水长期渗漏造成厂区外北侧山坡下12000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2018年以来,该企业违法倾倒罐车清洗水和泥浆导致厂区外北侧山坡400平方米土壤硬化板结。2019年4月4日,该企业擅自将山坡下泥浆水形成的水塘掘开,泥浆水外泄导致坡下2000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经鉴定评估,14400平方米农田表土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土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48.2万元。
磋商结果
2019年7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两江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召开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对受损土地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及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
2019年10月,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清理污染物4.05万立方米,复绿土地1.32万平方米;向财政专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损失13.1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9.5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0万元。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财政预算保障有力,鉴定评估及时开展。两江分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预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鉴定评估费用得到保证。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磋商顺利进行。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曾以已受到行政处罚又面临刑事追责、担心作为上市企业影响企业形象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磋商前,两江分局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告知企业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将提交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检察机关依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的意见》发送检察建议书,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促进修复取得实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到修复现场查看,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让人民群众亲身体验生态环境修复取得的实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比如在案例线索移交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分工等方面“团结各种力量”,建立良性协作机制将极大促进工作顺利开展。本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
一是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向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
二是充分体现了部门联动的作用,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两江分局与自然资源、城管、公安、检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立案查处,及时督促整改;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北京大学汪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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