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译者序
法国有着法典化的传统。自19 世纪初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以来,法国在法典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其法典化的范围从传统的民事和刑事领域一直延伸到环境、教育、货币金融等现代新兴领域。历经十余载、几经波折于2000 年获得通过的《法国环境法典》(Code de l’environnement),是法国通过法典化解决环境问题的创举,在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法法典化探索中极具代表性。法国环境法典化历程中的经验教训甚多,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的主要历程
基于历史原因和环境问题跨学科的特点,法国环境法由大量分散而混杂的规定组成。其渊源各异,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遵循不同的逻辑,缺乏对管理对象的同质化分类,很难构成思考和解决环境问题的统一体系。最初主要出于经济平等的考量而形成的国际法和欧盟法中的环境规范加入后,使得法国环境法的要素更为复杂。
法国对环境法体系化的尝试始自20世纪70年代。1980年非官方的“小法典”(petit code)试图将当时已有的环境法律文件进行汇编,但并不涉及环境法的法典化。法国官方的环境法法典化尝试开始于1989 年。法国政府于当年成立了法典编纂高级委员会,指导相关的政府部门开展各部门法的法典编纂工作。1991 年,受法国环境部委托,法国环境法学会向环境部提交了法典化可行性报告。当时,法国环境法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并因此表现出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立法膨胀,即多个不同法律规范规制同一环境事项,造成环境法律规范数目大量增加且多有冗余;规范冲突,即对同一环境事项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之处,且缺乏解决此类冲突的内在机制;权力扩张,即环境法律规范的冲突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增加,容易使环境治理脱离法治轨道,滋生专断和腐败等。法国环境法学会的可行性报告认为,从法制发展和社会需要来看,有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
1990 年10 月,法国环境部通过国家环境计划公布了环境法典化的计划。1992 年,法国环境部落实了法典化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安排:在法国环境部内部责成环境部法律小组跟进法典化工作,任命专家委员会负责法典起草工作,专家委员会向环境部法律小组汇报工作。自此,法国环境法典化工作正式启动。
法国的法典化工作包括对法律的编纂和对法规的编纂,分别构成法典的法律部分和法规部分,而法规部分往往晚于法律部分推出。1996年,在整合了分散于多部法律中的环境法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了环境法典草案。其后,法典草案两次提交国民议会(即法国议会下议院)审议。然而,由于政治和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直到1998 年,环境法典草案仍迟迟未能获得法国议会通过。1999 年12 月16 日,法国议会采取委任立法的方式,通过法律授权法国政府以法令(ordonnance)形式通过包括环境法典在内的9 部法典的法律部分。2000 年9 月18 日,法国政府通过法令,宣告政府依据授权通过了环境法典的法律部分。法律部分获得通过时只有六卷。2003 年,议会通过法律,在法律部分中增加了关于南极环境保护的第七卷,形成了如今《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分为七卷的形式。
环境法典的法律部分获得通过后,法国环境部继续开展环境法规的编纂工作。2007 年,法规部分最后提交审议的一卷获得通过,标志着法国环境法典化工作完成。
二、法国环境法典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法国环境法典》由法律部分(Partie Législative)、法规部分(Partie Réglementaire)和附录(Annexes)三部分构成。法律部分又分为七卷(Livre),每卷下设编(Titre)、章(Chapitre)、节(Section)、分节(Sous-section)、段(Paragraphe)等层级和具体的条文(Article)。法律部分条文的前标为L,法规部分条文的前标为R 或D。
环境法典法律部分七卷总体呈“总—分”结构:第一卷为总则,第二到七卷为分则。七卷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卷“共同规定”(Dispositions communes),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第一编“总则”开篇第L110-1 条说明了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即“陆地和海洋的自然空间、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遗迹,昼夜景观,空气质量,生物及生物多样性”是属于法国全民族共同的遗产,对此遗产的认知、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恢复原状和管理,对其进化能力及其提供的服务的维护均具有公益性质,有助于实现旨在“满足当代人发展和健康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子孙后代回应其发展和健康需求的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该条同时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九项原则,即谨慎原则,预防行动与纠正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所有人都有权获取公共机关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原则,参与原则,生态互助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环境、农业、水产业和森林可持续管理之间的互补性原则和不退化原则。第L110-2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款,规定“任何人都享有拥有有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同时每个人(包括所有公法人与私法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一卷接下来规定了公众听证、环境评价、公众调查、地方咨询等环境法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第二编“信息与公民参与”),环境法相关的各类机构(第三编“机构”)和社会组织(第四编“环境保护协会与地方政府”),环境法相关基本财务制度(第五编“财务规定”),环境损害的预防与补救(第六编“预防与补救对环境造成的部分损害”),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和刑事程序和规定(第七编“与检查和处罚相关的共同规定”),以及环境许可程序(第八编“行政程序”)等。
第二卷“自然环境”(Milieux physiques),包括与水、海洋和大气环境相关的管理规定。与水、水环境与海洋环境有关的第一编,包括水和海洋治理的一般制度和管理原则(第一章),该领域最重要的水体整治与管理指导大纲和水体整治与管理纲要两类规划的制定(第二章)以及行政和财务机构设置(第三章),水和海洋有关活动、设施与用途(第四章),非公有河流的相关规定(第五章),相关行政与刑事检查与处罚的规定(第六章),相关国防问题(第七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八章)以及海洋环境政策(第九章)。与空气和大气层有关的第二编,包括空气质量检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低碳、大气保护、城市迁移、污染物排放等相关规划(第二章),应急措施(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技术措施(第四章),相关财税规定(第五章),相关检查与处罚(第六章),放射性物质相关规定(第七章)以及温室效应问题(第九章)等。
第三卷“自然空间”(Espaces naturels),规定了对海岸带(第二编 海岸带),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大区自然公园、海洋保护区、群落生境保护区和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第三编 公园和保护区),遗迹(第四编 遗迹)以及景观(第五编 景观)等自然空间的创建和分级(对公园、保护区和遗迹而言)、相关机构的设置、整治和管理、保护和刑事处罚等。此外,本卷也规定了人类在自然空间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第六编 接触自然),涉及机动车交通、户外运动和事故处理等问题。
第四卷“自然遗产”(Patrimoine naturel),包含与动植物等自然遗产有关的三编。第四卷开篇阐明了“自然遗产”的内涵,即生态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地质资源、土壤资源、矿产资源和古生物资源构成的整体。第一编包括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监测(第一章),自然遗产的使用(第二章),非驯化动物的圈养(第三章),自然栖息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第四章)及刑事规定(第五章)等。由于狩猎和渔业活动涉及比较专门的法律制度,本卷第二编和第三编分别为狩猎法和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卷“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Prévention des pollutions, des risques et des nuisances),内容最为丰富,包括为环保分类设施制度(第一编),化学品、生物灭杀剂与纳米材料的管控、市场准入及健康和环境风险防范(第二编),转基因组织的隔离使用、释放、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规定(第三编),废弃物的预防与管理(第四编第一章),放射性物质和废料的可持续管理(第四编第二章),地下、空中或水下工程的安全(第五编第四章),天然气或类似物、碳氢化合物及化学品运输管道系统(第五编第五章),被污染的场地和土地(第五编第六章),危险性产品和设备管理(第五编第七章),自然风险预防(第六编),噪音污染预防(第七编),广告、标牌与预标牌管理(第八编第一章),视觉污染预防(第八编第二章),光污染预防(第八编第三章),核安保和基础核设施(第九编)等。
第六卷“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和马约特岛的规定”(Dispositions applicables en Nouvelle-Calédonie, en Polynésie Française, à Wallis et Futuna, dans les terres australes et antarctiques françaises et à Mayotte),是适用于自治程度较高的法国海外行政区域和海外属地的环境法规定,包括涉及环境保护协会、海洋水域和海上航道、废水废物、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的特别规定。
第七卷“南极环境保护”(Protection de l'environnement en Antarctique),规定了为实施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规定等。
三、法国环境法典的特点及启示
其一,法典化是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进入规范化、体系化、精细化阶段的理性选择。法国制定环境法典的初衷,是要解决20 世纪80 年代末法国环境法面临的系列问题:环境立法迅速增加的同时,环境法规范出现规定模糊、难以理解、重复规定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无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作用;与之相伴的则是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行为缺乏监督且易导致公权力过度扩张和行政效率低下的治理难题。透过法典化工作,法国环境法规范被纳入统一的体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制度和程序重新被梳理、简化和明确,各个具体规范找准了各自的位置和适用条件,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得到进一步增强和落实,法国环境法也因此变得更简单、更易被公众了解,对于环境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更好的指引和监督作用。法国的经验表明,法典化是可行路径和重要抓手之一。
其二,在法典制定之初选择确定法典化的模式至关重要。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法典化模式:一为形式编纂,即对现行法律作系统整合但不对其作实质性变更,也即部分消除法典的内在矛盾;二为实质编纂,即在整合现行法律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变动和革新,也即基本消除法典的内在矛盾。与尝试实质编纂的德国、瑞典等国不同,从着手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法国法典编纂高级委员会就确立了以现有法律,即“常法”的方式进行编纂(称为codification à droit constant)的原则,即选择了形式编纂的道路。与此同时,法国法典化相关机构并未完全放弃创新因素,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环境刑法的规定进行了改进与革新。尽管法国政界和学术界对于引入了创新元素的形式编纂是否构成实质编纂的问题有过争论,但2000 年法国议会以法律明确了法国法典化采用形式编纂的模式,同时也规定了法典编纂中可进行必要修改的三种情形,给予了法典编纂机关改进法典文本的空间。通过比较简捷和务实的形式编纂之路,《法国环境法典》终于诞生,并对法国环境法的普及、传播和正确适用产生了比较及时和积极的影响。法国的经验表明,在开展法典化工作之初便明确法典化将要采用的模式及该模式的内涵,并澄清法典化工作的权限范围、内容和原则,可大大推动法典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法典化的最终完成。同时,确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整合,以及革新工作的比重和其中的重点,是法典化工作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其三,确定环境法典化范围时应打破部门壁垒,要有跨部门的全局视野。在《法国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许多属于环境法范畴、应纳入环境法典的法律却不在环境法典内。例如,与森林相关的法律主要被规定在森林法典中,与机场噪音相关的法律被规定在城市规划法典和民用航空法典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环境法典的范围局限在环境部的行政管理权限内,只整合了环境部权限范围内的法律。这种按照环境行政部门一家的权限来确定法典化范围的方式并不可取。环境问题往往非常复杂,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职权和职责,需要彼此联动与配合。在确定环境法典化的范围时,应有跨部门的全局视野,将属于环境法范畴的规定悉数纳入环境法典的范围内,同时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建立部门间的合作和联动机制,也在必要时阐明环境法典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共同适用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这样,不仅能避免环境法典陷入“名不副实”的尴尬,也能借此打破部门壁垒,推动环境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最终有助于妥善处理当前面临的诸多严峻环境问题。
四、法国环境法典翻译工作始末
本书翻译的《法国环境法典》的法文版,来自法国政府的官方法律公布网站,其网址为www.legifrance.gouv.fr。本书所翻译的版本是2018年1月1日该网站公布的《法国环境法典》版本。
《法国环境法典》篇幅较长,其中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规和附录。经讨论,翻译工作组决定将翻译范围确定为对中国环境立法更具参考价值的法律部分。又因为仅《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便有近30万法语词,为便于开展工作,翻译工作组与出版社讨论决定,将《法国环境法典》分为上、下两部进行翻译和出版:上部包括《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的第一卷至第三卷;下部包括《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的第四卷至第七卷。此次与读者见面的是法典下部的内容,即《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第四卷至第七卷。
《法国环境法典》翻译工作组成立于2017年4月。在完成资料收集工作后,于2017年6月正式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翻译工作。此部分内容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加上译者时间安排存在冲突,最终翻译工作组扩充了人员,并于2018年11月完成全部初稿。其后,部分译者对译稿进行了初步校对,并提交留法环境法学者周迪博士和行政法学者张莉博士对初校稿进行外部校对。最终,审定的译稿于2019年12月提交法律出版社。其间,于2017年10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成功召开的“各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法国利摩日大学的杰西卡·马克维亚克(Jessica Makowiak)教授作了题为《法国环境法典的构建——背景、路径和历程》的主题报告。在22日下午的各法典翻译研讨的分会场上,《法国环境法典》翻译工作组有幸与杰西卡·马克维亚克教授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教授对翻译工作组成员们整理提出的法典翻译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会后,马克维亚克教授还通过邮件将未能于会议上充分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并联系到法国环境法学家吉尔·马丁(Gilles Martin)教授,对法国环境法典化的历史进行了介绍。与法国专家们的深入交流和讨论使翻译工作组加深了对《法国环境法典》重难点概念和词汇的理解。对于法国专家们的热忱帮助,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在此,对法典翻译中的两个重要问题进行说明。一是法典的编号规则。《法国环境法典》的原文编号层级较多,且编号的使用与中文习惯不尽相同。经与出版社讨论,决定按照以下规则统一对译文进行编号:
对原文中的卷(Livre)到条(Article)的编号,凡涉及数字统一使用中文数字表示,如下例所示:
法文 中文
Livre I 第一卷
Titre I 第一编
Chapitre I 第一章
Section 1 第一节
Sous-section 1 第一分节
Paragraphe 1 第一段
Article L. 100-1 第L100-1条
当编号中有字母出现时,对字母予以保留,如Section 1 A翻译为第一(A)节,Article L. 411-1 A翻译为第L411-1A条。当编号中有“bis”等出现时,则翻译为“(乙)”等,如Sous-section 1 bis翻译为“第一(乙)分节”,以此类推。
对原文中条以内的编号,凡涉及数字时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下例所示:
法文 中文
Article L100-1 第L100-1条
I. -(前后文提及时为“I de l’Article L. 100-1”) 1、(前后文提及时翻译为“第L100-1条第1款”)
alinéa premier (仅出现在前后文提及时) 第1段(与款不同,指自然段;某一款可以由多个自然段组成)
1° (1)(前后文提及时翻译为 “第(1)项”)
a) (a)(前后文提及时翻译为 “第(a)项”)
-或 #等符号 ——
当编号中有“bis”等出现时,则翻译为“-1”等,如I bis翻译为1-1、I ter翻译为1-2,以此类推。有时,某些条内在编号后会出现额外的“#”符号,对此统一不予翻译。
对于法典正文中引用的其他法典的条文编号,则在尽量遵循上述规则的前提下酌情调整,如将《税务总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条文编号中的“bis”等翻译为对应的汉字序号。
二是对原文中存在的特殊情况的相应处理。《法国环境法典》原文中存在着编号不连续的情况,此外原文中偶有标点符号使用与中文习惯不一致的地方。对此类问题,译文按照中文的使用习惯进行了调整。在此统一说明,译文中将不再一一说明,敬请读者知悉。此外,《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还存在着中文无法反映法文原文中的单复数区分、条文编号与前后不衔接、条文编号重复等特殊情况,译文中以译者注的形式进行了说明。
《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的翻译和校对团队成员有国内外多所著名高校的法律和法语专业的学习研究经历。其中,翻译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
丁 汀 第四卷(共同完成)
张 肖 第四卷(共同完成)
林倩因 第四卷(共同完成)、第五卷第九编第二章第三节至第六节
莫 菲 第五卷第一编、第六卷、第七卷
何 岸 第五卷第二编、第三编、第四编第二章、第五编
孙宝新 第五卷第四编第一章
杨雪峥 第五卷第六编、第七编
张 婧 第五卷第八编
赵 悦 第五卷第九编(第二章第三节至第六节除外)
统稿由本人完成。初步校对工作由部分译者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林倩因 第四卷、第五卷第九编
莫 菲 第五卷第一编、第六卷、第七卷
何 岸 第五卷第二编、第三编、第四编第二章、第五编
孙宝新 第五卷第四编第一章
张 婧 第五卷第六编、第七编、第八编
外部校对工作周迪博士和张莉博士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周 迪 第四卷、第五卷第六编至第八编、第六卷、第七卷
张 莉 第五卷第一编至第五编、第九编
由本人审读了校对完成稿,在与周迪博士、张莉博士和法国利摩日大学杰西卡·马克维亚克教授沟通的基础上对译稿进行了必要修订,最终审定译稿,并在译稿基础上统一整理了《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附录部分的法律名称对照表、专业术语对照表和法国地名对照表。
最后,特别感谢对此次翻译工作提供大力支持的阿里巴巴慈善基金会,以及为法典翻译作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领导和推动此项法典翻译工作的吕忠梅教授、汪劲教授、张梓太教授、竺效教授等国内外学者,为本书翻译提供帮助的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满安(Anthony Manwaring)先生,为本书出版提供帮助的法律出版社吴昉编辑等,谨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法国环境法典》中译本终于全部与读者见面。能够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提供借镜、予以助力,促进中法法律文化交流,作为译者,既感兴奋激动,也不免内心忐忑。译事不易。环境法典的翻译涉及对多个学科和部门法的理解,对我们译者而言,翻译的过程更像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这本译作正是我们这一阶段学习成果的集中展示,供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深知自己能力有限,翻译中难免存在许多错误和不足。希望各位读者和专家不吝赐教,多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莫菲
2019年12月于北京世纪城
译者简介
莫 菲 1987年6月出生于重庆。北京大学法国语言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博士、法国巴黎政治学院交流学习。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曾在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公室和北京办公室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生态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法语国家地区法律翻译工作。其从法文译为中文的《比利时联邦宪法》和《安道尔公国宪法》收录于孙谦、韩大元主编的《世界各国宪法》一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
丁 汀 1989年8月出生于浙江杭州。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法语语言文学学士,辅修法律。法国勃艮第高等商学院葡萄酒与烈酒国际贸易硕士。波尔多左岸骑士会荣誉骑士。法国稀有与老年份葡萄酒国际协会联合创始人。浙江大学学生国际化能力培养基地校外青年导师。现就职于欧洲著名酒窖担任亚洲市场总监。
张 肖 1989年1月出生于浙江台州。新加坡管理大学市场营销学士,现移民加拿大蒙特利尔,在加拿大生活工作5年有余。
林倩因 1996年2月出生于广东汕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语言文学学士,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组织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
何 岸 1986年8月出生于重庆。四川大学法语语言与文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博士,现就读于蒙特利尔大学法学本科。曾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实习(瑞士日内瓦)。供职于总部设在蒙特利尔的传播与翻译公司传思道,翻译的作品包括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司法案例选编,法国律师公会全国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文件等。自2012年起,担任中加(中国国家法官学院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司法培训合作项目首席翻译官。
孙宝新 1988年3月出生于河北唐山。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法国语言文学专业学士,曾在国企分支机构法务部门工作,现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杨雪峥 1993年11月出生于河北石家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瑞士日内瓦大学国际法与欧洲法硕士,曾于联合国环境署欧洲总部实习。现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
张 婧 1983年1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和英语专业双学士,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现就职于欧尚集团。
赵 悦 1986年5月出生于四川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国际环境法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和外国语学院法语语言文学与法学双学士,曾多次在SSCI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上以中文、英文、法文三种语言发表学术论文。
校对者简介
周 迪 1989年7月出生于湖北洪湖。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法国巴黎第十一大学环境法硕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站博士后;富布莱特学者(2016-2017);发表中文、英语和法语学术论文数篇;出版译著一部,参与著作两部;获2018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2018德国国际绿色精英(Green Talents Award)奖。
张 莉 1983年3月出生于宁夏隆德。现任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国巴黎第一大学(Université Paris I Panthéon-Sorbonne)法学博士。法国巴黎第二大学 (Université Paris II Panthéon-Assas) 欧洲法与法国法法律文化专业硕士,上海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法国环境法协会(SFDE)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