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施方案
(2020年6月9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建立政治和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传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理论成果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更加有效地指导法学研究实践。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中国法学会党组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经中国法学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必要时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学术委员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进行论证或评议;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八)承担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学术委员参加有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坚持学术民主原则,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采取票决方式,应以无记名方式,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坚持学术公正原则,在决议与委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直接相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术事项原则上以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亦可采取书面通讯评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研究部负责组织。原则上,应提前两周通知议题、议程,请学术委员预作准备。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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