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及负责人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9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研究会及负责人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展示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会”指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和中国法学会设立的研究会;“负责人”指研究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限定在以研究会名义或者使用了研究会经费并通过中国法学会外事渠道报批的范围,包括:
(一)研究会申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二)研究会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三)研究会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四)研究会负责人参加由境外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交流、考察活动;
(五)研究会负责人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职务(含名誉职务)、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授予荣誉称号;
(六)研究会负责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或在境外媒体上发表文章等;
(七)属于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究会及负责人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五条中国法学会鼓励和支持研究会及负责人依法依规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对研究会及负责人在涉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取得重大国际话语效果的典型事例给予表扬。
第六条承担研究会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对外联络部。研究部主要负责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法学专业性把关;对外联络部主要负责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外事专业性把关。
第七条研究会及负责人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征求本研究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研究会及负责人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
第九条研究会及负责人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涉外学术交流活动中需要使用或公开的重大研究成果和重要数据信息,应当经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应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
第十条研究会及负责人发现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国家荣誉、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中国法学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涉外学术交流活动中临时发生的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宪法法律、政策法规的言论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研究会主办、合办、协办以及参加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研究会负责人以研究会身份开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会每年12月31日之前应向中国法学会报送下一年度涉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研究会申请举办或承办国际组织会议的,应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
研究会在华举办的国际或涉港澳台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应提前4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议中英文全称;
(二)举办日期、会期、地点、会议规模;
(三)主办单位、合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会议主题、议题和主要内容;
(五)经费来源;
(六)拟邀请中外主要与会代表名单。
第十四条中国法学会鼓励向境外非政府组织推荐政治可靠、专业过硬、具备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研究会推荐相关人员竞选或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理事、执委、主席等职位的,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的,应当提前4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基本情况;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三)拟担任职务(含名誉职务)、拟接受荣誉称号的中外文规范表述;
(四)需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及任期;
(五)奖励名称、奖金额度和资助数额等;
(六)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同意的意见;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研究会负责人以研究会的身份参加涉外学术研讨、交流、考察活动的,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活动的必要性、会议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议题、主要嘉宾和费用承担等;
(二)会议的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原件);
(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同意的意见;
(四)拟向大会提交的论文或大会发言的主要内容(中外文),拟交流、考察的具体事项;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研究会负责人以研究会身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或在境外媒体上发表文章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应当提前报中国法学会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外媒体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表的文章或采访发言的主要内容(中外文);
(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研究会及负责人完成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后1个月内,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向中国法学会报告。
第十八条研究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法学会视情况作出处理,并与研究会年检等级、支持经费、表彰奖励等挂钩;研究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法学会视情况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向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研究会罢免其在研究会的职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