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0年10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举办的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机关,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海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等高校的二十余名理论和实务专家、学者现场参加,另有近百名专家学者、获奖代表和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线上参与。
开幕式:致辞、主旨报告与颁奖
研讨会开幕式于10月23日上午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吕忠梅,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法律适用》主编孙晓勇,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中国环境科学协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国家法官学院党委委员、《法律适用》常务副主编孙本鹏出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部分获奖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的实务专家现场参加。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庭长主持。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法律适用》主编孙晓勇在致辞中对前来参加活动的领导、专家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他认为本次研讨会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两山理念,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促进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有效实施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他希望大家深入研讨,坦诚交流,碰撞出更多智慧火花,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吕忠梅教授作大会主旨报告,认为中国制定绿色民法典体现了21世纪民法典的使命与担当,是中国对世界民法典的重大贡献,既吸收世界上先进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又立足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生态智慧,展现了中国民法典对“人”“社会”“国家”“自然”的新态度。中国民法典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立“绿色原则”确立价值判断标准,用“绿色物权“建立私益与公益双重保护机制,以“绿色合同”确立环境保护义务,建“绿色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民法内部机制。吕忠梅认为,绿色民法典的实施将为理论与实践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无论是对绿色原则的解释还是对绿色规则的解释,都必须跨越学科差异,深刻理解法律适用的解释方法、调整研究角度、关注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主旨讲话中指出,绿色条款写入民法典,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强化绿色原则在环境法治中的引领作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推动民法典绿色条款准确适用。陶凯元强调,理解物权编绿色条款,要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在通过物权制度充分实现物的效用的同时,保证物的利用符合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理解合同编绿色条款,要准确把握尊重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原则上要坚持意思自治,但对一些明确约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合同应给予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理解侵权编绿色条款,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在强化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的同时,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协同共生。陶凯元要求,应该高度重视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实践有机融合,共同开拓法治建设新局面。
在随后进行的颁奖环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宣读获奖名单,荣获一等奖、二等奖的部分代表上台领奖。
(部分获奖代表上台领奖)
本次会议主题研讨共分三个阶段,主题分别是“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环境资源司法”、“民法典分编绿色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第一阶段研讨:主题报告与嘉宾与谈
第一阶段研讨主题为“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环境资源司法”,国家法官学院党委委员、《法律适用》常务副主编孙本鹏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教授作了以“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为主题的报告。巩固教授认为,绿色原则是生态文明时代立法者对普通民事主体施加的普遍性环保义务,为法院从环保角度灵活处理案件提供极大便利,但须规范适用,谨慎实施。他归纳了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三重境界:在常规判决之余通过引申说理助力环境教育的“锦上添花”,在规则适用存在争议时提供价值指引的“一锤定音”,以及在存在法律漏洞时作为造法基础指导规则创制的“雪中送炭”,并就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作出说明。
吉林大学法学院陈洪磊博士作了以“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为主题的报告。他通过对司法适用现状的梳理认为,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对“生态环境”与“资源”内涵界定不清、绿色原则独立性不强、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幅度不当,以及向一般条款逃逸等问题,并提出增强绿色原则的独立性、广义理解“生态环境”与“资源”、明确绿色原则的适用情形等方面的完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马密博士作了以“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为主题的报告。报告通过实证研究归纳了当前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三个特点:东部适用较多而中西部较少,基层法院和中院适用多而高院较少,复合适用多而单独适用少的特点;指出存在价值宣示的适用范围过窄、补强说理缺乏阐释、规则补充适用单一三方面问题;并分别从法律解释维度和功能主义维度提出两个层面的优化路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冯汝博士作了以“民法典绿色条款的体系化适用研究”为主题的报告。她认为,绿色原则属于私法领域内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概括性规定,而公民环境义务具有公私整体性、层次性及道德与法律属性兼具的特征,应结合公民环境义务的特征对绿色原则规范予以理解适用,厘清其概念与内容,限定其适用场域与范围,确定其规范效力及法律后果。
与谈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对四位发言人获奖表示祝贺,认为几篇论文都具有创新性,观点鲜明;具有深刻性,分析系统、深入;具有问题意识,紧密结合现实案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此外,王灿发教授指出,对绿色原则的适用与理解需要把握度,注意各种法律理念的平衡,不能走环境法西斯主义。
与谈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认为,四位学者的研究具有新颖性、前沿性,两位侧重理论、两位侧重实证,都很精深。他认为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应注意系统性、谦抑性和普适性,应纳入民法原则整体予以系统看待,重视谦抑避免滥用,在大民法视野下以与民法共同的思维来思考。对于巩固教授归纳的三方面功能,周珂教授认为应更强调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而慎用一锤定音。
(第一阶段研讨发言及与谈)
第二阶段研讨:主题报告与嘉宾与谈
第二阶段研讨主题为“民法典分编绿色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主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黄成法官作“民法典背景下环境资源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之完善”的报告,以80篇裁判文书及7个典型案例进行现状考察,发现环境资源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比例较高、类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接着对当前法院将强制性规定二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规定的逻辑、标准与价值提出质疑与反思,最后提出完善合同效力认定的对策建议,即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范目的为起点,以利益衡量为手段,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官的司法智慧进行动态的价值判断。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孙宝光法官作“‘绿色’规范语境下审理合同案件的理念调整与规则适用”的报告,梳理了合同编中存在的三方面挑战:绿色条款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绿色发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界线模糊、诉的有限性与绿色全面保护目的矛盾,总结了绿色发展原则及专属条款对合同审理提出的法律保护的综合化、审查内容的专业化、裁定事实的一体化等要求,归纳了在前置阶段、合同文本、履约过程中的“绿色法观”,提出绿色规范在合同案件裁判中功能实质化的应用路径。
天津大学法学院代杰副教授作“《民法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原因行为导向与双轨机制适用”的报告,通过对206个样本案例的实证研究发现问题,以原因行为为逻辑起点,对污染和破坏进行二分,并将结果责任和行为责任、公益和私益类型化,以此为逻辑和方法基础研究公益与私益、污染与破坏的衔接;并认为《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规定是一种衔接机制和程序条款,而非实体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博士作“作为法律类型的‘污染者’”的报告,他关注到民法典环境侵权部分将主体由《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者”调整为“侵权人”的变化,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者”是一类特殊侵权主体,征表了成立环境侵权所要求的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或状态。“污染者”观念应理解为稳定从事特定职业行为的主体,以职业行为对致害因素或危险行为进行了支配与控制的法律类型。民法典侵权编为了适应扩张环境侵权事实的扩张将“污染者”调整为“侵权人”,为体现环境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应将“侵权人”限缩解释为“生态环境危险行为运营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哲作“‘绿色民法典’时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规则的检讨与完善”的报告,先以四类典型案件为例,分析了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分离模式的现状,继而剖析了环境侵权民事公私益诉讼分离模式存在运行困境的原因;并以系统原则和方法为基础,统筹考量公私益诉讼之间的共同特点,指出优化二者的内在连接方式,最后提出健全环境侵权民事公私益诉讼分离模式的优化路径。
与谈人《法律适用》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梁欣教授认为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认为代际正义在宏观层面体现在立法中,在微观层面则要求转化为司法操作,在合同领域已成为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强制性原则。她认为应当明确绿色干预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作用,明确“绿色违约责任”,并对秦岭别墅拆除案件提出新思考,认为这是绿色条款在合同和侵权责任当中具体案例的应用,同时表达了对审判实务部门和理论学者继续进行案件梳理,总结具有引领意义的裁判规则的期待。
与谈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提出要关注民法典中语词的变化,并运用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解读这些变化。他回顾了民法典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名称从一审稿到终稿的变迁历史;认为《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未使用“被侵权人”概念,是立法者有所收有所放中“收”的体现,意图留给更多的立法空间,让未来的生态环境损害专门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阶段研讨发言及与谈)
第三阶段研讨:主题报告与嘉宾与谈
第三阶段研讨主题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学敏博士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范基础、功能定位及适用限缩”为主题作报告,从理论基石、逻辑起点、功能定位、立法背景等角度论证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并从内在体系、外部领域、风险社会等方面论证其可行性及功能定位,提出在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以救济社会性损害为重心的原则指引下的适用限缩及约束路径。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谢海波博士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的构造性解释及其分析”为主题作报告,梳理了当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状况,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上对《民法典》第1232条进行构造性解释分析,指出该条文存在的模糊问题,并就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计算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赔偿权利主体范围等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
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华琪博士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研究”为主题作报告,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契合点论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从功能定位、关系顺位、适用限制来论述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现路径,并从规范要素、数额规则和分配规则等方面提出制度构建建议。
与谈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从适用情形和条款解释两个方面发表了自己对民法典第1232条的看法。对于前者,他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律属性、过责平衡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民法典第1232条应只适用于传统环境侵权;对于后者,他对“故意违反法律”、“严重后果”、“相应的倍数”等重要概念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观点。
与谈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武建华审判长从三方面发表了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理解:一是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体系和文义解释不能排除对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对于适用条件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解决模糊性问题;二是处理好三种责任的配合衔接,综合考虑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实施情况,恰当运用惩罚性赔偿;三是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比例原则,衡量个案情形、各地发展水平等复杂因素。
(第三阶段研讨发言及与谈)
闭幕式:总结发言
会议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庭长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吕忠梅教授作总结发言。
吕忠梅对会议筹备与举办予以高度肯定和赞许,认为会议从征文、投稿到会议报告、与谈交流都具有很高质量,会议效果超出预期。吕忠梅认为,与收到的200多篇论文相比,会上报告的论文仅展现了对《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适用部分问题的研究成果,但发言人和与谈人的交流把民法典适用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很好的展示,尤其是对同一问题法官与学者的不同解读,让我们看到:绿色规则体系的实施还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必须高度关注的是环境法的不确定性进入民法以后,会对民法的确定性带来哪些影响。
吕忠梅从立法参与者的角度,介绍了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的相关内容。她指出:物权编实际上是在过去“物有其主”“物尽其用”的基础上,增加了“物权公益”“物权正义”规则,一方面是创设新型物权,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物权的行使予以了限制。合同编中写入绿色条款难度最大,虽然最后只在合同履行部分写入了四个条款,但实际上合同的履行与合同订立、合同的效力等是分不开的。侵权编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将侵权责任法上的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扩大到了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对目前尚无法律依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其背后更深的意义在于是为专门环境责任及其诉讼制度立法留下空间。立法者的这些考虑,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引意义,也给学者的理论研究留下了广阔空间。
吕忠梅认为,此次会议仅仅是理论界和学术界、学者和法官关于民法典适用问题研讨的开始,会议达成的最重要共识是这样的会议还要继续召开,把对问题的研讨引向深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她认为,中国的环境司法正处于能动阶段,越是社会各方面对司法有高期待,越是想要保持司法理性、坚守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最后防线功能。她期待,明年以及今后一段时间,通过法官和学者的共同努力,观察、发现和解决民法典绿色规则实施中的新问题,更好把握司法趋势、总结司法规律,促进环境司法更好发展。
王旭光庭长赞同吕忠梅教授的精彩总结和对未来发展的期许,他认为此次会议有四个方面的收获:首先,明确了相关问题。会议发言和思想碰撞全面系统展现了《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上的系列难题,为司法解释清理修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探索提供了重要参考。其次,汇集了各方观点。200多篇论文各有千秋,会议研讨精彩纷呈,对于环境司法的研究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发现了青年骨干。环境司法的发展需要寻求理论的支撑,环境法学界对于司法实践也给予了充分关注,良性的互动对于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必不可少。此次征文和会议显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一批青年骨干,要对他们重点关注,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最后,达成了合作共识。王旭光表示对今后继续开展组织类似活动充满期待,同时建议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特别是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的限度把握、惩罚性赔偿是否仅适用于传统的环境私益侵权等,进行持续深入思考,不断推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闭幕式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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