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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正式开幕。本届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州大学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建省环境与资源立法评估研究中心、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协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福建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崔秀娟,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建省政协委员、社法委专职副主任张长松等领导莅临了本次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蔡守秋,副会长孙佑海、徐祥民、张梓太、曹明德、李挚萍、高利红、王文革、汪劲、于文轩、黄辉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约150人现场出席了本次年会,周珂、王树义、郑少华、杜群、王明远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约50人在线参加了本次年会。
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建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先后进行开幕式致辞。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表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是环境资源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衷心感谢福州大学克服疫情下的重重困难,为本次研讨会做了充分准备,同时向在座以及线上各位嘉宾表示欢迎。今年研讨会以“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为主题。随后,他介绍了出席本次研讨会领导来宾,他们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福建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崔秀娟,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建省政协委员、社法委专职副主任张长松等领导,以及研究会的诸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他宣布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正式开始。
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代表福州大学,向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与会学者介绍福州大学的基本情况。福州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他介绍了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科基本概况,他指出福州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学是该校优势学科之一,同时,他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福州大学建设发展的各位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认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和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推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学术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相信,此次研讨会定将有力推进环境资源法相关学科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必将促进福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他表示,福州大学一定会全力以赴做好各项会务工作,确保研讨会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他认为,本次大会能有力地推进环境资源法相关学科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对福州大学的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他预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首先代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向各位莅临本次会议的专家、领导和来宾们表示热忱的问候,并对本次会议的顺利举行表示了诚挚的祝愿。他指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新视野、新认识、新领域,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新的时代内涵。他表示要大家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和谐等系列战略部署,共同绘制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陈明义副厅长还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福建省委省政府牢记嘱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牢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战略,深化国家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精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最严格的法治,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相得益彰。福建是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聚焦通过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了方向重点改革,其中,生态与平台建设应用等改革经验获得了中办、中央改革办、生态环境部等许多国家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陈明义副厅长表示,本次会议举行在福州大学,为福建省学习借鉴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加快福建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最后,陈明义副厅长表示热忱欢迎各方专业人士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宝贵建议,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成功。
福建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首先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福建法学会工作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以及承办本次研讨会的福州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福建是有福之地,是开发高地,是绿色宝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福建勾画了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全方位推进环境发展的新要求,为福建的发展前景指明前进的方向。福建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实践地和发展地。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导并推动了长汀水路治理、自然文化遗产等重大发展项目。他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省最宝贵的资源,青山绿水是福建省最宝贵的优势,任何的开发利用都要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这些重要论述和思想深刻展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生态文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形成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以及社会基础。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表示本次论坛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会议,也是深入探析社会背景下,公众环境健康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也为福建法学界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希望我省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实践工作者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着力提升我省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为生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向在座领导来宾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在全国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对大家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美丽中国的建设迈出坚实的步伐,而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和建设理念,执行好福建省的生态文明建设蓝图。他指出,沿着习近平总书记开创的道路,福建历届省委、省政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截至2019年,福建省森林覆盖率连续40年位列全国第一,主要流域水质、所有设区市空气质量均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福建作为中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在保护关乎人民福祉、人民利益的生态环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他强调,各位专家学者、青年才俊能够在本次会议中为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对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最后,许维泽副主席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在致辞中表示:
这次会议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刚刚结束的重要节点上召开的非常重要的学术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描绘了中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建议提出的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愿景和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明确目标,是我们研究和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行动纲领。吕忠梅指出:本次年会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两大主题展开学术交流。她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中共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也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部署,进一步凸显了在新发展阶段、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坚持底线意识、提升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能力的重大意义。环境与健康风险是环境风险一个重要方面,本次年会的这个主题选择,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也与十九届五中全会的精神相契合,很好体现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所应具有的引领学科发展的学术平台功能、为国家发展建言资政的智库功能。吕忠梅还指出,此次会议还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对研究会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进行审议。会议的主题鲜明,任务明确,大家有备而来,希望通过大家的充分交流与讨论,撞出思想火花、达成学术共识、收获学术成果,祝大家满载而归!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嘉宾和代表们一同合影留念。
主旨演讲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
吕忠梅教授从三个方面对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展开论述:一是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的理论渊源,二是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的理论创新,三是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的理论实现。
吕忠梅教授认为: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回答了在中国现代化国家建设过程中“为什么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什么样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思想引领作用,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首先,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结合中国国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智慧、继承中国法律传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借鉴世界文明发展成果,在实践探索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法治观相结合的中国化成果,是系统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体系。
其次,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一是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核心,创新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价值论,其基石价值是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基本价值是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理念中的和谐发展的基本价值,基础价值是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认知下的生态安全。二是以“中医整体观”为要旨,创新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方法论,包括追根溯源、分类施策、整体治疗的系统性方法;遵循规律,科学规划,多元共治的协同性方法;补短板,强弱项,设置底线的控制性方法。
第三,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需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加以实现。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应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着眼于中国作为引领性角色的全球治理秩序的绿色重塑,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监督体系、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徐祥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系统、整体、共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论述的环境观基础探析”
徐祥民教授的发言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以往的朴素环境观,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环境观,以及以科学环境观为基础的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论述。
首先,徐祥民教授阐述了以往的朴素环境观的内容。徐教授提到以往的朴素环境观也称为“工业文明时代的环境观”,包括要素环境观、自我中心环境观以及主客分离环境观。徐教授并指出该环境观的“将环境视为要素”、“环境随主体所处所为而改变、主体与环境相分离甚至相对立”等观点,都只是对直观层面的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映,没有触及工业文明时代深层次的“人-天关系”。
其次,徐祥民教授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环境观。习近平的科学环境观是在对环境、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认识过程中,在领导全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实践中所形成的。与朴素环境观对比,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环境观概括为系统环境观、整体环境观及共生环境观。
最后,徐祥民教授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科学环境观为基础的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论述。徐教授介绍了环境保护靠法制的基本主张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具体主张的内容。其中,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具体主张包括支持建立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环境、关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的主张以及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的思想等内容。
王社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王社坤教授认为在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核心和疑难问题。对中日环境侵权诉讼中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日本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及其合理性,对完善我国环境纠纷处理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后,他对中日两国在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立法情况,分别进行了介绍。日本的环境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立法中并未对公害诉讼中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一般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规则。从日本的公害诉讼看,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主要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我国在1992年之后,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了逐步明确,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后的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均做了相同规定。对于上述规定,在理论上对其属于因果关系推定还是举证责任倒置规范仍然存在争议,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准确含义与具体适用方法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王社坤教授指出,中日两国在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构建思路上存在方向性差异。但在价值追求上是趋同的,两国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背后却都体现了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政策选择。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看,日本的做法更为谨慎,其重心乃是围绕事实认定展开的,政策考量和价值倾向也都必须符合一般的法律逻辑和规律。最后,王社坤教授认为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强化对因果关系事实的科学认定,只有在无法认定时才根据举证责任规则确定责任归属。环境健康损害侵权规则具有社会政策功能,需要兼顾政策目标与法律逻辑。
邹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法治需以环境权为环境法学理论基础”
邹雄教授指出现行环境法学界以及其他法学界提出的学说不能完全解决生态环境的公共性这一焦点问题,其认为以环境权为基石构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解决该问题或成为可能,期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邹雄教授首先明确环境法学科亟需基本理论武装自己,以基本理论指导立法并且打通与其他部门法交流的路径。而形成基本理论回答环境法学的基本问题可以环境权为基石。接着他从法理学角度界定环境权的概念性质内涵,提出“所谓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具有良好生态功能的环境权利”,同时从客体、内容、主体、核心权能四个角度明晰环境权的基本内涵,指出环境权是一项法律权利、公法性私权、新型人权。这种环境权具有与其他法学科对话的能力,也具有立法和司法的现实可行性。
以此为前提,邹雄教授从多个维度论述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理论基础产生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明晰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保护“良好生态功能环境”的规律、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与“良好生态功能环境”密切相关的行为、环境法律关系——国家与公民、公民与污染/破坏者之间的以环境权、保障环境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有利于厘清环境侵权、环境人格权、自然资源权、排污权、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红线边界等相近概念及其性质。第三,有利于清晰环境法学原理:(1)生态法治须诸法共治,但不等同于“融合”;(2)“公法性私权”性质的权利(如环境权)宜由公法调整;(3)“有形财产私权”性质的自然资源权宜由私法公法共同调整,且依据现行法律无需创设“准物权”等新型权利;(4)以既有法理解决问题,勿为创新而创新,且应当注意法律体系逻辑自洽,以致构建清晰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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