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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上午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2020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正式开幕。本届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州大学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建省环境与资源立法评估研究中心、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协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福建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崔秀娟,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建省政协委员、社法委专职副主任张长松等领导莅临了本次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蔡守秋,副会长孙佑海、徐祥民、张梓太、曹明德、李挚萍、高利红、王文革、汪劲、于文轩、黄辉等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约150人现场出席了本次年会,周珂、王树义、郑少华、杜群、王明远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约50人在线参加了本次年会。
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建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先后进行开幕式致辞。
开幕式
秦天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主持词
在座的各位来宾,以及线上的参会人员大家好,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是一年一度的盛会,本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正式开幕,研讨会的主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本届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州大学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建省环境与资源立法评估研究中心、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协办。今年情况特殊,福州大学克服重重困难,为本次研讨会做了充分准备,迎接本次会议的到来,我在此仅代表研究会秘书处对福州大学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出席本次研讨会领导来宾,包括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崔秀娟,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福建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王敏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等。今天开幕式的议程主要有三项,分别为各位领导嘉宾致辞,集体合影以及专家发言和专家主旨发言。本次开幕致词嘉宾,分别是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陈明义,福建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敏夫,福建省政协副主席许维泽,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热烈祝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正式开始,并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下面我们首先有请东道主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天明为大会致词。
张天明(福州大学党委书记):开幕式致辞
尊敬的中国法学会吕忠梅副会长、省政协许维泽副主席、省政法委王敏夫副书记,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早上好!
今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美丽的榕城召开。在此,我谨代表福州大学,向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福州大学建设发展的各位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协办这次学术研讨会的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表示诚挚的谢意!
借此机会,我简要介绍一下福州大学基本情况。福州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学校共有7个校区,设有23个学院;现有在校普通本一批学生2.4万余人,各类博、硕士研究生1.3万余人。共有89个本科专业,1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1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12个国家级、136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化学科学与工程学科群”入选国家公布的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化学学科进入国际ESI学科排名前1‰,4个学科进入国际ESI学科排名前1%。学校综合实力在在“2020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位居世界高校第403名,内地高校第50名,在2021USNews世界大学排行榜位居全球第651名,内地高校第55名。福州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是我校优势学科之一;拥有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以及环境与资源立法评估研究中心和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2个省级教学科研平台。近五年来法学院共取得科研经费1400多万,其中纵向经费900多万。法学院教师主持了包括两项重点项目在内的20项国家社科项目,其中一半以上与环境法有关。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国家、省里政策的支持,离不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指导帮助。我们衷心感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长期以来对福州大学的信任与支持。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和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推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学术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研讨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为主题,汇聚了国内众多专家学者,深入探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基础理论、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管控、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国外经验借鉴、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与生物安全法治等议题。我相信,此次研讨会定将有力推进环境资源法相关学科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同时,也是福州大学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必将促进我校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福州大学一定会全力以赴做好各项会务工作,确保研讨会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来宾、专家学者对福州大学的帮助支持,希望大家对我校的建设与发展多提宝贵意见。预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
陈明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开幕式致辞(未经本人审阅)
尊敬的吕忠梅会长、许维泽副主席,各位领导、来宾、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生态福建喜迎八方宾朋,生态文明法治共绘美丽中国,很高兴能够参加本次会议,今天,来自全国的来宾和专家学者们,齐聚清新福建、美丽榕城福州,举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我谨代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参与本次大会的线上线下所有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新视野、新认识、新理念,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新的时代内涵,使党中央在很多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刚刚落下帷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事业发展,全面绿色发展等系列战略,绘制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并且福建省委省政府牢记嘱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思想,牢牢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之以恒推进生态上的战略,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最严格的法治,实现了经济发展的高速值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
一是环境质量高,福建省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多年保持全优,今年1~9月,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98.5%,主要流域1~3类水质比例,97.9%,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了11.3、16.7个百分点。森林覆盖率66.8%,连续41年位居全国第一,是中国最绿的省份,优良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实实在在的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生产利益。
二是绿色发展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取消全省40%的县市区GDP硬性考核,重点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总指标,在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八位、人均生产总值全国第五位的同时,我们中国工程院2019年发布的生态文明指数排名福建省全国第一。
三是生态制度优,福建是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聚焦突破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航港深入治理,实施了38项重点改革任务,其中生态环保党政同责、生态云平台建设应用等大力改革经验,获得了中办中央改革办、生态管理部等国家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
今天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将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放在美丽的福州大学举行,为福建省学习借鉴环境资源法学基础理论,加快我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将认真向各位专家学者求教,进一步发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试验田的作用,积极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成果,指导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我们也热忱的欢迎各位专家、各位朋友对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环境。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王敏夫(福建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开幕式致辞(未经本人审阅)
尊敬的吕忠梅会长,许维泽副主席,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共聚有福之州,隆重举行中国环境法学界一年一度的学术盛会,受中共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罗东川同志的委托,我谨代表福建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福建法学会工作的各位领导,各界人士,以及承办此次年会的福州大学,福州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福建是有福之地,福建是红色圣地、是开放高地、是两岸福地、是绿色宝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在福建工作17年半,福建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文化地和实践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福建谋划了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宏伟蓝图,提出了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新要求,为福建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供了根本的遵循、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福建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福建生态省建设做出了20年的远景规划,亲自组织和推动了长汀水土流失治理、餐桌污染治理、林权制度改革、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等一系列重大的创新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他强调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都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行。这些重要论述和重大事件,深刻阐明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形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次论坛是一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和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会议,也是深入探析社会背景下,公众环境健康法律问题的研讨会。
年会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防范环境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的部署精神,反映了协同保护环境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要求,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前瞻性、针对性。与会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切磋研讨,交流互鉴,定能取得丰硕的成果,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智慧的力量,本次年会也为福建法学法律界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希望我省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同行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助力提升我省环境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水平。
同时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福建省委的部署要求,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持续深化生态城省建设,为全方位推动福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智力服务,最后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平安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许维泽(福建省政协副主席):开幕式致辞(未经本人审阅)
尊敬的吕忠梅会长、各位领导与专家学者,同志们、朋友们:
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今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美丽的福州大学法学院召开,在此我仅代表福建省政协对此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进行顶层设计、系统决策、全方位推动,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的成效。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美丽中国”的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制度、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推动、依靠法治,只有实现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十七年多的期间,他不断探索和实践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2000年,他就极具前瞻性地勾画、构建生态省的建设蓝图。可以说,福建省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发祥地。一直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制度完善、坚持法治建设、坚定不移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的发展成效。截至2019年,福建省森林覆盖率高达66.8%,连续40年位列全国第一;主要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95.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4.8个百分点;所有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5.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7个百分点。福建作为全国第一批生态省的建设试点、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法治、进行“先行先试”,构建形成了教育系统的生态扶贫建设法治体系。
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此次年会、研讨会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两大主题进行研讨,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环境领域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意义十分重大,对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多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为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后,祝本次年会、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在榕期间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开幕式致辞
今天在美丽的有福之地——福州大学,召开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年会。当今,我们享受到了环境法学建设、环境法治发展带来的福祉。所以,今天在这个有福之地举办的这个会议也是一个有福之会。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刚刚结束的重要节点上召开的非常重要的学术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描绘了中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建议提出的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愿景和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明确目标,是我们研究和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行动纲领。同时,在整个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又提出了三项非常具体的任务。第一个方面是要界定生态安全,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把环境风险问题拔到了一个更高的位置。第二个方面是要更加高度注重统筹协调,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三个方面是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本次年会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两大主题展开学术交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中共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也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部署,进一步凸显了在新发展阶段、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坚持底线意识、提升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能力的重大意义。环境与健康风险是环境风险一个重要方面,本次年会的这个主题选择,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也与十九届五中全会的精神相契合,很好体现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所应具有的引领学科发展的学术平台功能、为国家发展建言资政的智库功能。
此次会议还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对研究会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进行审议。会议的主题鲜明、任务明确,大家有备而来,希望通过大家的充分交流与讨论,撞出思想火花、达成学术共识、收获学术成果,祝大家满载而归!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嘉宾和代表们一同合影留念。
2020年10月31日上午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主旨演讲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
感谢给我今天第一个发言的机会。今年八月份中国法学会组织了一批学者来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进行研究,准备为即将召开的全面依法治国第三次会议提供一些相关的研究资料和理论支持。我们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担的这一部分任务主要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应该说是一个集体的成果,其中有我们研究会副会长和会员们的一些智慧。在这里,我作为一个牵头人或者说一个统稿人,里面也有一些我个人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回答了在中国现代化国家建设过程中“为什么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什么样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思想引领作用,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2019年5月18日的全国生态环保大会上,习总书记发表的一个重要讲话被确定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学习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和生态文明的重要论述的时候,我们关注到有三个特别重要的内容:第一个是“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和谐发展观;第二个就是“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法治理念;第三个就是生态文明体系建构问题。我们去领会或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应该是从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去把握,帮助我们理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以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开始,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三点学习体会:第一点是理论渊源;第二点是理论创新;第三点是理论实现。
首先,从理论渊源上来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结合中国国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智慧、继承中国法律传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借鉴世界文明发展成果,在实践探索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法治观相结合的中国化成果,是系统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同时也汲取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借鉴了人类文明先进成果,始终在回答三个根本问题,即为什么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推进什么样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告诫我们法是上层建筑,但法又与社会生活诸现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所以法既履行公共职能,也实行阶级统治。尤其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面特别强调的,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以来,古希腊和中东地区文明兴衰清晰表明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的深刻辩证关系,人类需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否则便会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指引之下看中国的变化,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高度关注中国现代化建设生态基础是什么。第一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经济发展对社会关系带来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向往。第二个是生态系统脆弱、环境容量有限,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加大的状况没有根本好转。在总结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我注意到现在的基本判断是有三个没有变,即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变、以重工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没有变以及生态环境问题高发的严重形势没有变。目前我们仍然处在三个没有变的关键时期,所以十九届五中全会做出的判断是生态文明建设仍任重道远。第三个是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又加剧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充分与不平衡,具体表现为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区域内部发展不平衡,东部生态环境压力巨大、西部生态系统非常脆弱。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处于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的三期叠加时代。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认识,首先我们要看到中国的具体国情是什么样的。一方面,出现了很多涉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新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也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制约。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承诺,如何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中国人民来说都是一个重大考验。因此我们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是第一个理论渊源。
第二个理论渊源是中华传统的生态智慧。我们如何继承中国的法律传统来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进程呢?实际上,这个问题我最近在绿色民法典相关论文中说的比较多。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的障碍是民法的主客二分法、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通过什么样的价值观念使其实现内部的协调与和谐。其实这也是整个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考察历史可以发现,农业文明时代产生法律,工业文明时代孕育法治。但农业文明时代有法律而无法治,工业文明时代有法治无生态。所以生态文明法治这个新概念如何在中国特殊的背景下、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我们要做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生态与法治的联姻。这时候我们的执政党提出来既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走停滞不前的绝路。我们要发展,我们要绿色发展。我们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来做?回到我们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传统里有非常好的生态观,今天主要谈其中三个:第一个是“天人合一、尊重规律”的朴素自然观。第二个“成己成物”的基本伦理。强调人我兼顾与人物兼顾,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理念。第三个“以时禁发“的古代法律。强调“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建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综上,我们再来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就会发现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蕴含了中华民族的生态智慧。在这里面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绿色伦理观、“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的绿色幸福观、“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绿色财富观以及“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绿色公平观。我们可以看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里所蕴含的各种理念,是植根于我们中华民族的生态智慧的,是对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继承。
第三个理论渊源是借鉴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成果。我们实际上是不断地在实践探索当中来推进我们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我们知道生态系统这个概念的提出是20世纪30年代,那么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到底是谁先提出来的呢?学界也有很多的考证。从目前来看,比较早的就是1978年宇宙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现在我们学界大家比较认同的其实是1995年美国莫里森在《生态民主》当中使用了生态文明这个词汇。为什么现在学界比较认可他呢?是因为他在这本书中明确地提到,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认为它更加契合我们中国现在对生态文明这个概念的界定。生态文明这个词汇在我国第一次出现是在十六大报告中,但它是作为社会建设里面的内容,作为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方面。直到十八大报告才把它上升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来。再后来2018年《宪法》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现在我们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们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的战略在予以推进。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论述,实际上正是一方面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文明研究的成果,另一个方面也在引领国际可持续发展发展的一些新的成果。这个过程当中也包含了三个维度:第一个是在对象这个维度上,强调的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把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作为价值追求;第二个是在过程的维度上,强调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要把经济、社会、环境这三者看作是相互包容的关系,要求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要高度地去关注风险预防问题。第三个是在主体维度上,生态文明更加强调多主体参与,而非政府单打独斗。
第二个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在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一是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核心,创新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价值论,其基石价值是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基本价值是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理念中的和谐发展的基本价值,基础价值是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认知下的生态安全。二是以“中医整体观”为要旨,创新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方法论,包括追根溯源、分类施策、整体治疗的系统性方法;遵循规律,科学规划,多元共治的协同性方法;补短板,强弱项,设置底线的控制性方法。
价值论上的创新方面,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论述里面,我认为有三个核心价值非常值得我们的考虑。一个是法治为民,这个价值是我们的基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是我们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里面的一个核心的价值观。另一个就是和谐发展的价值。我们如何在合理利用环境与保护环境这种自然理念当中来进行绿色发展,这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实际上就是要统筹自然环境的多重价值与功能,协调多元利益诉求,促进人与人和谐发展基础上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绿色民法典”在制定的过程中,很多人不理解。其实制定“绿色民法典”的目的是在《民法典》内部用民事机制建立一种内在约束,这和我们环境法在外部去约束民事行为是不同的,这是两种机制,是要配合使用的。我不认为“绿色民法典”仅仅是环境法的胜利,我恰恰认为是我们的民法发展到今天,其内在的人与自然对立的这种关系已经走不下去了而在其内部寻求的一种自我突破。我们只不过是抓住了这样的一个契机。最后一个核心价值就是生态安全的价值。我们过去讲法的价值的时候,安全价值往往是在比较靠后的位置,都是隐藏在正义价值公平价值背后的。现在我认为安全价值必须走向台前,并且要成为基础性的价值。这对我们未来的环境法治研究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方法论上的创新。
方法论上的创新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点。这个问题实际上在过去很多次的会议上我都有讲过,实际上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有非常多的论述都以中医整体观为要旨。“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这句话我们都耳熟能详了。第一个点强调治好“长江病”,就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治疗“长江病”,必须得用中医的方法。另外一个方法论强调多元共生,要求我们用遵循规律,科学规划、多元共治的协同性方法。这对我们在研究方法上面是一个非常好的指引。最后一点是守住底线,强调补短板、强弱项,要设置一些底线性的控制,对于安全风险的这种控制性的刚性约束要放在底线和短板方面。这是我给大家分享的我的第二点体会。
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关于理论的实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重要论述,需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加以实现。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应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着眼于中国作为引领性角色的全球治理秩序的绿色重塑,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监督体系、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具体而言,我们应该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也要高度的关注中国作为引领性角色在全球治理秩序当中的“绿色重塑”。中国在世界的舞台上如何去发挥“绿色引领”的作用,还是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去做的。客观来说,我们在全球生态治理的领域并不都是领先的。当然,有些领域我们是领先的,但也有很多方面是我们现在需要努力追赶的。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我们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构架。第一个方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第一点就是要促进环境立法模式的变革。现在主要的任务就是我们如何来促进法典化的编纂,同时也要加快我们补短板的立法的进展。第二点就是要推进传统立法的绿色化。现在民法典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如何把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到传统法治领域当中去,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第三点就是要完善绿色执政的依循,构建以党章为指引的党内环境法规体系。第二个方面就是要严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里面,首先是以党内监督为引领。我们的执政党领导体系内部的监督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重大影响。其次,我们要以国家监督为基础。实际上我们已经有国家监督这一整套体系。如何把我们的国家监督体系做强做实,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才是问题所在。最后,要以社会监督为补充。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三个方面,我们要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这里我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第一个是强化政治保障。“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句话我们说得很多,但是怎么落实其实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第二个是固化制度保障。我特别想强调的是我们过去对旧制度纸面上的制度研究的多。我们的制度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更需要的是将其落地。第三个是我特别强调的优化人才保障。现在从整个生态文明建设来讲,我们的人才单个来看似乎都不错,但是人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各种结构汇总起来分析,实际上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我有一个很强烈的感受就是我们环境法学家跟环境科学家之间有很遥远的距离,基本上是各说各话很难沟通,所以我们现在要促进跨学科研究。但是对于跨学科研究的真正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们还是任重而道远的。所以从总体上来讲,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仅仅是我一些比较粗浅的学习体会,在这里我也特别希望我们环境法学界的研究者未来能够更深入地去研究这些问题,为构建我们自己的环境法学话语体系、学科体系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谢谢大家。
徐祥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系统、整体、共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论述的环境观基础探析”
这部分研究实际在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习近平的环境观对以往的环境观的超越;第二,习近平的发展观对以往的发展观的超越。我说过习近平的绿色发展思想绝不仅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我这个课题进一步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对“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有超越的内容;第三,是我们国家自身的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刚才吕忠梅教授讲到的五位一体这样的巨大的发展变化或者也叫超越。我们这一部分就谈这三个超越,今天向各位汇报的是其中的一个,就是习近平的环境观对以往的环境观的超越。
以下汇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以往的朴素环境观以及我的认识;二是习近平的科学环境观的内容;三是习近平的科学环境观对他的环境法治思想的影响或者说是支持作用。
第一个问题,以往的朴素环境观。我这里说的以往是界定为工业文明以来的环境观,实际是工业文明环境观。如果和科学联系就是和化学科学、分析科学相对应的一种环境观。这种环境观对农业文明时代的环境观是一种超越。因为农业文明时代,比如自然损害等等,是影响了农业文明环境观的。工业文明时代,摆脱了一切,摆脱了神秘。它是关于客观的自然世界及其与人类关系的环境观,是比农业文明时代,包括自然崇拜等在内的环境观更先进的环境观。但是和今天相比它又是落后的。我把工业文明环境观谨慎称为朴素环境观。这跟刚才吕忠梅教授说的古代的朴素环境观不是一个事,我已经明确的限定,就是工业文明以来的环境观。就朴素环境观,我概括了三点:
第一,要素环境观。环境概念主要由“有用物品”及其存在形式、“有用物质”及其载体这样的形式存在,大家眼里的环境就是这个,就是“有用物品”,或者是有用物质。总而言之,拿来对我有帮助。这种环境观下的环境主要指向在一定水平的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工具的作用范围内的有用的自然要素。这种环境观不仅能被看到,而且具有深厚的理论阐述。
我这里提到的是“要素禀赋论”或“自然资源禀赋论”的一套理论。其中给大家提供的代表性人物是瑞典学者,贝蒂尔·奥林,他在《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一书中,对要素环境观,我所概括的要素环境观,有充分的表达。在他的观点里,一个国家、民族主要关心的是土地上有多少有用的东西,有哪些东西是国家、民族独有的或最有优势的,可以与人交换的,并且在交换的过程中,成为赢的一方、获益的一方或者说得大于失的一方,你在国际贸易当中就更能成功,这一切依赖于自身的资源禀赋。
要素环境观对以往环境观建设有很大的影响,这里仅仅是举了一两个例子。我们也可以对照一下今天的环境法,像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它在列的保护对象中,除“人类”外还包括“动物、植物、土地、水、大气、农作物和其他物体”,都是独立的要素。
我们新中国的第一部叫做《环境保护法》的那个法(后多次修订),其第三条列举的“环境”就是指具体的要素:水、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而且仔细琢磨一下的话,它规定的森林都不是说的广袤的、有生态系统价值的和今天所说的全球气候变暖有关的森林,是能够砍下木材造汽车、门窗的森林。不管怎么样,在文字上显示的是要素。
第二,自我中心的环境观。所谓“自我中心环境观”是以行为主体所处时空、所为事项及其相关条件为环境,以他为中心我周边有什么,我走了环境也随我走了。环境就如我身边的对我有用的情况。环境的范围,也就是我说的环境对应的中心事物的“周围情况”,这个“周围情况”是随主体所处、所为而发生变化的。也就是你需要什么的时候,对你的需要构成回应关系的那些,才是环境,否则的话就不是。所以,可称之为随机的环境观或自我中心环境观。在我们的俗语中,像“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早逢春”之类的语句或诗句当中,自然物其实都是随主体而动,它关心的是我在这能得到阳光吗?我在一排树当中是靠南的还是靠北的这样一个意思,所以叫自我中心环境观。
自我中心环境观的特点是把局部当整体,对整体的环境做肢解性的利用或其他处置。在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上,表现为“各取所需”“有水快流”“肥水不流外人田”。在对环境的保护上,表现为:在可以“独善其身”时自扫门前雪,在不能独立自保时期待“搭便车”。
因为这种环境观受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支持。在这种文化、制度的影响下,具有广延性的自然世界被切割为“所有”,就是民法上的所有权,我是我“所有”的和不是我“所有”的,它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归属”,这是我的家乡和不是我的家乡,意义不一样。我是东北人,我对东北一往情深,在你的头脑中就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别的地方与我不相干,就不是环境。客观存在的环境,就被大家忽略掉了。还有“管辖”,这个“管辖”主要是行政权力、国家权力,归我管辖的就把它当成环境,不归我管辖的就不考虑。环境的自然地域规定性和行政区划的不一致等等,制约了人们对环境的看法。
第三,主客分离的环境观。主体就是环境的“中心事物”与环境相分离,甚至相对立的环境观。这种环境观把环境看作是人类的“身外之物”。因为是“身外之物”所以有用就拿,没用便抛弃。在这种环境观下,从环境中获取“有用物品”、提取“有用物质”不过就是对客体的使用价值的挖掘,向环境释放废物或有毒有害的物质也无须迟疑,因为那只不过是发挥客体对于主体人类的有用性而已。总之,你就是我利用的对象,环境是为我服务的。
主客分离的环境观,从环境保护的实践来看,最大危害是放任对环境的损害,因为它是客体、是对象,就是被我利用的,它是有价值的我才理睬,所以它放任对环境的损害或在防治环境损害上打折扣。发展和环境有矛盾的时候,这对矛盾其实就是发展对环境观的影响,而且是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我是要发展还是要环境,这个环境就是“身外之物”。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民生需要等为由实施的诸如填海造地,在自然保护区内大兴土木,为扩张城市或延长道路而掩埋湿地,为开采矿产而使地表裸露、水系阻断等对环境的毁灭性损害,在认识论上都可归结为主客分离环境观的消极影响。
以上就是我对朴素环境观的大致三个方面的概括。不管是要素环境观、自我中心环境观还是主客分离的环境观都只是对直观层面的人与环境关系,也可称“人-天关系”的直观反映。没有触及工业文明时代深层次的“人—天关系”。因而,我们可以将它们称为朴素环境观。我最后交待一下,我这个“朴素”是这么来的。
与朴素的环境观相对的,习近平的科学环境观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大大超越了以往的朴素环境观。在对环境、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认识过程中,在领导全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实践中,习近平同志和其领导的党中央形成了科学的环境观。习近平的科学环境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系统环境观。习近平同志的系统环境观是着眼于环境的系统性或系统完整性的环境观,这是由来已久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我研究了他的一些报告和讲话,他已经知道运用“生态学原理、系统工程学方法”等指导浙江省的工作。我这里还给大家提到了习近平同志的一篇文章,是2003发表在《今日浙江》上的文章,题目是《建设经济繁荣、山川秀美、社会文明的生态省》。在习近平领导浙江期间,他在一次讲话中特别的提到了中国科学院发布的《2002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报告对浙江省的环境支持系统有不错的评价,大概优越性在全国能排在第三。我用这个数据来说明,习近平同志当时领导浙江工作,就是用一种环境系统的概念,来指导浙江工作的,不是把环境当具体简单的对象或可挖掘的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到“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反映了他系统的环境观。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四中全会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一些会议上反复的表达,都有生态系统、环境系统的明确认识。2014年3月14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也就是说,环境是一个系统,不是简单的对象物,是一个可提取的有用的物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里面有这样的表达:要“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这里虽然提到了要素,但是它是把这些要素统筹起来做为一个系统。
第二,整体环境观。环境不仅是由相互间由物理的、生物的、生态的联系或串联或组合在一起的不同因子构成的复杂系统,而且还是经过大自然长期演化形成,存在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与周围世界形成适应关系的整体。环境是整体,这是我对环境整体性的理解。在“人—天关系”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实际上是两个整体间关系,不是个体的联系。一个整体是,作为人类环境的自然系统的整体;另一个是给“自然系统”带来排斥性影响或不利影响的“人类”,这个“人类”是某个区域或者某个环境单位中的整体,它实际上在不断“刺伤”环境。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这两个整体之间由后一个整体不断“刺伤”前一个整体的关系。而对这一层关系,习近平是有明确认识的。
在“人—天关系”中,“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或者给自然系统带来超出其承受能力限度不利影响的行为,是其行为给“自然系统”带来不利影响的所有的“个体或某种形式的集体”,是由他们形成的整体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把环境看作是两个整体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与自我中心环境观不同的一种环境观,即整体环境观。习近平同志关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判断是整体的认识,而不是对局部的认识。习近平在2003年发表的《建设经济繁荣、山川秀美、社会文明的生态省》中运用了对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包括刚才说的中科院的报告,也是这样的思想。我们的十一五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最典型的表达整体环境观的就是“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开始关注党中央的文件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对于整体环境观,习近平总书记也有过很多表达,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他明确地告诉大家:“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树立‘整体观’”。不要河北只算河北的账,山东只算山东的账,那样算起来环境保护肯定不行,必须算整体账。2015年在云南考察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说:“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算“整体账”。这个“整体账”就是中华民族的账或者某个大河流域的整体的账。刚刚吕忠梅教授提到的长江病,那就是一个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保护环境重要性时经常运用的事件,包括毛乌素沙地、“孔雀河改道”、楼兰古国“灭失”等等,这些例子都是整体。
第三,共生环境观。朴素的环境观是主体和客体分开,这个正好对应共生环境观。人类利用自然世界的全部成就,都发生在大自然容许的范围之内,都是在人类环境支持下取得的,人类应该感谢自然。当人类利用自然、开发自然的活动给环境施加的影响超出大自然容许的范围时,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自然系统的破坏,而且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家园的破坏。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与作为人类家园的自然世界之间是共生关系。
第三部分是关于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环境观对环境法治建设的帮助或联系。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从他的环境观出发,对环境保护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环境保护要靠法治。只有用“法治”才能“保证生态省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这句话一看就是在浙江的时候说的,既包括系统性也包括整体性。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另一篇文章所提到的。刚才吕忠梅教授提到了“生态兴,则文明兴”,这是习近平同志2003年的文章《生态兴则文明兴——推进生态建设,打造“绿色浙江”》提到的。习近平担任总书记后,他的思想被带到北京,所以国家按照他的思想继续推进。比如,2013年5月24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他讲到:“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样的讲话还有很多,包括忠梅会长提到的那些。2017年5月26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他讲到:“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他的态度非常明确、非常肯定。
其次,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主张都可以和科学环境观联系起来。比如支持建立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我国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定位错了,之后的一切都不可能正确”。这是整体、系统、人和自然共生的环境观。再比如,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环境,2018年的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大会,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的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他发表了长篇的讲话,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黄河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这是整体、系统的环境观点,不是一段一段、一节一节的。
“生态红线的观念”在习近平总书记许多讲话中都提到过。“生态红线的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这是一个整体,不是局部。所以,他说要“要精心研究和论证,究竟哪些要列入生态红线,如何从制度上保障生态红线。”再比如说,关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保护优先原则”“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等都和他的科学环境观有联系。还如,“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的思想,刚刚吕忠梅教授也已经提到,我就不多说了。谢谢大家!
王社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核心和疑难问题。对中日环境侵权诉讼中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日本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及其合理性,对完善我国环境纠纷处理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本的环境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立法中并未对公害诉讼中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一般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规则。但是日本在证明方法上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对证明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从而事实上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负担。从日本的公害诉讼看,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主要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具体包括盖然性法、间接反证法、流行病学调查法等。
在1992年之前,我国的民事和环境立法均未就环境侵权诉讼中人身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考虑到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在一些案件中采取了特殊的处理方式。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规定,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由于该规定的表述过于含糊不清,导致在具体案例中对该规定适用上的困惑与不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后的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均做了相同规定。对于上述规定,理论上对其属于因果关系推定还是举证责任倒置规范存在争议。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的准确含义与具体适用方法却存在不同理解,蝌蚪案与刘德胜案法院对上述规定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中日两国在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构建思路上存在方向性差异,日本更多的是在具体的公害诉讼中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即司法推定辅助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更强调法官的能动性。我国则是通过立法事前的、强制性的分配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法官对此没有裁量空间,更强调立法者的能动性。
中日两国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背后却都体现了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政策选择。由于因果关系推定这种证明方法规范,间接地起到了证明责任规范的作用,因此日本所采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与我国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殊途同归,都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负担,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看,日本的做法更为谨慎,其重心乃是围绕事实认定展开的,政策考量和价值倾向也都必须符合一般的法律逻辑和规律。即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受害者的救济,同时严格并慎重地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我国的因果关系规则,则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受害人保护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忽视了对事实本身的认定。这可能导致实务上法院的判决并非依据科学证明做出,不能有效说服双方当事人乃至潜在的原被告,处于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境地。
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强化对因果关系事实的科学认定,只有在无法认定时才根据举证责任规则确定责任归属。2015年《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要求,被侵权人应当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被视为我国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规则开始由举证责任倒置转向因果关系推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污染者的证明负担。但是对于关联性证明与因果关系证明的关系尚未形成共识,这为当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提出了新的课题。
邹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法治需以环境权为环境法学理论基础”
我认为生态法治需要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我分三个部分和大家交流。问题提出、提出观点的理由及陈述观点。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说: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怎么落实呢?这无疑需要理论支撑。为此,学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针对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公益性)这个焦点问题,环境法学界提出了很多学说,其他法学界也提出如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物格权说等等。那么,这些学说能不能解决焦点问题?我认为还没有完全解决,所以以环境权为基石构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不失为一条路径。蔡守秋、吕忠梅教授都曾经提出过这个观点,遗憾至今未形成共识。
第二,支撑这个论点的理由。
一是环境法学科亟需基本理论。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学无疑肩负生态法治的历史使命,需要基本理论武装。有基本理论武装,才能科学指导环境立法,并与其他法学界顺畅对话,引领其他法域绿色化,从而形成诸法共治的局面。二是建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需要基石。所谓基石,就是寻找共同遵循。没有共同的遵循,很难形成共识的基本理论。那么,学科研究对象、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法律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没有答案,这必将不利于学科发展和环境法治。三是符合法理的环境权解析力强,堪当基本理论基石。
第三,下面就观点展开论述。首先界定环境权的共同遵循。以环境权为基石,需要对其有共识。何以形成共识呢?还是要寻找共同遵循。我认为,这个共同遵循只能是“法理学”。“法理学”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方法论,更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所谓“法学方法论”,而是在认识论指导下揭示的法律现象“规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成果。在以反理性为己任的所谓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冲击下,人类理性仍然熠熠生辉,正如其后期代表人物哈贝马斯所承认的那样,理性不可否定。所以,只要我们自认为还是在从事科学研究,就不能否定法学的科学性,即规律性。我们就应当遵循这个规律,尽管它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第二遵循法理学的环境权概念和性质。我以为,所谓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具有良好生态功能环境的法律权利。其内涵主要有环境权的唯一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环境权的内容不包含使用环境容量的权利;环境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环境参与权是环境权的核心权能。其性质主要是环境权是法律权利,不是伦理、道德、宗教、习惯的权利;环境权是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更不能是单纯的义务;环境权是公法性私权(即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格奥格·耶利内克所谓的公法权利——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私权利);环境权是新型人权。由于这个界定完全符合法理学,它具有与其他法学科对话的能力,也具有立法和司法的现实可行性。
第三是以环境权为环境法学理论基础的意义。界定环境权的重大意义是利于明晰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律关系,以及厘清相近概念及其性质,从而利于构建清晰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我下面就来谈谈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方面的意义是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础利于明晰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宜是保护“良好生态功能环境”的规律,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宜是与“良好生态功能环境”紧密相关的行为,而不宜包罗万象,以致迷失自我。比如,本届年会议题之一“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环境健康风险”宜是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健康风险,而不宜包揽“环境卫生”“医疗体系”的健康风险,因为这些风险规制显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范畴。同理,我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研究领域,也应当锁定“良好生态功能环境”这个对象,与其他法学科、乃至自然学科合作探索其法治之道,而不宜去做非我们所长的越俎代庖之事。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础利于明晰两类环境法律关系:国家—公民、公民—污染/破坏者之间的以环境权、保障环境权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从而凭籍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法理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其他看似与环境有关的一些法律关系,其实不是环境法律关系,如相邻法律关系。它们的实现也会对环境产生间接保护作用,但与“生态功能”无关)
第二方面的意义是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础利于厘清相近概念、性质及其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一是有利于厘清环境侵权概念,从而区分侵害环境权与环境侵权,并明晰前者的损害公益性质及其公法调整途径,后者的损害私益性质及其私法调整途径。二是有利于厘清环境人格权(含与环境相关的相邻权)概念,从而区分侵害环境权与侵犯环境人格权,并明晰前者的损害公益性质及其公法调整途径,后者的损害私益性质及其私法调整途径。三是有利于厘清自然资源权概念,并明晰其有形财产私权性质,不过此私权行使涉及公益,所以需要私法、公法共同调整。三是有利于厘清排污权概念,并明晰其无形财产私权性质及其私法调整途径。
四是有利于明晰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标的物、原告主体、诉权基础、特殊规则等制度安排问题。五是有利于明晰生态红线的划定边界、国家公园等保护区建设目标等。有些学者认为,环境权与上述这些概念分不开,就是交织在一起的混沌状态,所以无法设立环境权。其实,只要充分认识并应用法理学中的“竞合”(行为竞合是常见的法律现象,按照竞合原则处理即可)以及“度”(度就是边界,过了边界就是另一个法律事实,引发另一个法律后果)的原理,就不会觉得难以分开。
第三方面的意义在于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础有利于清晰以下原理。
一是生态文明法治无疑需要诸法共治,但多数情况系公、私法分别调整,个别情况才需要公、私法融合调整,以实现共治。不宜将“共治”等同于“融合”而过多地冲击现行法律体系。二是,“公法性私权”性质的权利(如环境权),因为这一私权完全是为了公益而设立,所以需要由公法进行调整。三是“有形财产私权”性质的自然资源权,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涉及私益和公益,所以应由私法、公法共同调整,这也符合权利相对性的法理。在现有法理够用的情况下,似乎没有必要创设“准物权”等新型权利。四是对类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来说,理论自洽十分重要,关涉法律实施的成败。因此,应当首选用足既有法理,不要为了创新而创新,尽量避免法理上不能融通的应景立法和司法。
综上所述,符合法理的环境权可以设立,并可作为环境法学理论基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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