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4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之后,终于来了!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流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对于有着如此重要意义和地位的河流进行立法,其难度可想而知。
“长江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可参考的先例,立法难度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
解决长江保护管理体制中“九龙治水”顽疾;改变“无鱼”困局;既要防止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变坏,也要让已经遭受破坏的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变好……针对长江保护工作中的焦点问题,长江保护法作出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威慑力等规定。
在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的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对此,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长江保护法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坚持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长江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在立法过程中,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为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长江保护法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
此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资源调查与监测预警、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城乡融合发展、综合立体化交通体系建设、港口船舶升级改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司法服务保障建设、长江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事关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王瑞贺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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