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Massimo Luciani
主旨报告内容
首先我要感谢中国的同事邀请我来参加本次意义重大的会议。在此我给大家做这个报告。报告内容已经发给在座各位了,所以我就不会一一的来读这个PPT。
我的报告要谈的第一个问题是环境的概念以及我国环境法对待环境的态度。我们知道,当来自不同的国家人们在一起进行重要会面的时候,首先要理解我们大家所用词的含义。意大利法律中关于这个问题最著名的表述是马西莫·塞万罗·加尼尼(Massimo Severo Giannini,)在意大利70年代早期做出,他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位教授。加尼尼对环境的定义包括三个概念:第一,环境作为景观,是一种公共物品;其次,环境是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领域;第三,环境是人们可以在上面居住和活动的土地。
所有这三层意思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考虑。那么在意大利宪法中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1978年和2007年的宪法法典规定,要把环境群落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进行保护,但是也是要考虑到环境当中内在的不同要素。在环境体系上,如上午某位同事所说,意大利的宪法文本最初似乎并没有将环境纳入考虑范围。我们读完意大利宪法的第一个印象是它对于环境根本就不关心。但实际上,这样的第一印象是错误的,这么说的原因是,在我们宪法的第9条和第32条,我给大家罗列出来了。根据这两条,能非常清楚第看出意大利宪法从一开始就既从景观的意义上保护了环境,也从健康的角度予以保护。这样就非常清楚的理解如果在不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你是无法获得健康的身体状况的。也就是说,结合第9条和第32条可知,我们的宪法从一开始就已界定了它是保护环境的。环境一词在2001年进入了我们意大利的宪法。2001年宪法增加了新的条款,第117条款,宪法这一条规定要根据国家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尽管如此,同一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内容适用于以下要素:保护健康、土地利用、提高农业和环境性能。那么你可以看到,怎样真正区分环境上的保护和提高。
意大利国内立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呢?当然我们也有很多的冲突,就刚才提到的主题在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是有冲突的。而且这种冲突并不是偶然的,我们的宪法法典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我们意大利,国家和地区的职责划分问题很难处理的原因。尽管宪法法典是做了很多的努力,来界定国家和区域的职权和权限,但是他们之间重叠还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意大利在处理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的竞合上有一个一般原则,即协议解决原则。各个层面的政府都应遵循这个原则,在忠诚合作的精神下开展相互合作。对这项原则的遵守应受宪法法院的监管。这是一个主要原则,根据我之前说的,在处理国家和地区间权力竞合时,必须使用协议解决原则。这里,我们有一个重要的裁决,不过不是环境法领域的,2016年第251号裁决,正与国家和地区间的协议这个问题相关。但我只能引用文本了,因为我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描述我宪法法院这个重要的裁决。
进而我们要讨论在意大利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要给大家指出的是,一些同事也已经提到了,在环境保护领域,理解国家层面、区域层面以及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是首要的。要明白我们为什么首先要把定义意大利法律、国际法和欧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中哪个优先适用?那么我们有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国际法上普遍公认的原则优先于宪法规则适用,但它们必须尊重宪法的根本原则。2014年第238号判决,它是意大利公民和德国之间的争议。第二,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不优先于宪法规定,但是却高于国内的成文法,在国内法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国内法是无效的,因为这违背了我们第117条第一款,它规定了不论是国家还是州范围内的立法权均应尊重国际规范。欧盟规范也优先于我们的成文宪法,虽然欧盟规范总是与宪法的根本原则发生激烈冲突,但欧盟法律规范仍然享有特别待遇,也就是说,法官在确认意大利成文法甚至是意大利宪法与欧洲法的冲突时,可以忽略它们并直接适用欧盟法,而不必请求宪法法庭宣布无效。这在1984年就已确定。上述原则都是这份报告中最重要的。
接下来是意大利环境法典的具体内容。因为国际法与欧盟法对环境保护领域规定得比较彻底,所以意大利成文法经常将已经建立起来了的规则直接复制过来。不同国家移植过来的法律会很明显,但尽管如此,我们意大利2006年4月3号152号文的立法法令仍然采用了一个具体环境法典,那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法典,但是大家都叫做环境法典,它由300多个条款组成,包括大量的技术性附件。这部法典的第一章规定了一般原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土壤和水的保护,第四章垃圾管理,第五章大气保护,第六章环境损害赔偿。这部法典在最开始就明确了区域法和国际法的重要性,并确立了它的目的是使规范和效力有序化,按其第二条规定的说法,就是与国际法和欧盟法的规定相一致。
法典的主要原则是什么呢?我把它们列在了这里,我只列出了8个比较有意义的原则。第一,一般责任原则,所有的公共实体、法人和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这意味着保护责任不仅仅在公共权力这边,而是所有的公民都有责任。第二个原则,预防性环境行动原则,保护不只是对环境最终受到损害的修复,而是需要为预防损害发生而采取积极行动。第三,预防原则,直观上看来,这个原则规定在对某些影响环境的人类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尚没有科学证据时,也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个原则直接与前一项预防性环境行动原则相联系,在这个原则下,没有措施可以先于那些为实现目的而必须的措施实施。第四,环境损害源头直接干预原则,以防环境损害或环境侵害,原则规定了寻找损害源头并直接干预的义务,而不是只看环境损害的后果。第五,污染者付费原则,这是一个谁都知道的原则,但提出这个原则的原因是这些环境污染的行为、负担和责任,并且因为每个污染行为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污染的外部成本应由污染者承担。第六,可持续发展原则,当代的人类活动不能损害后代人的生活质量和可能,这一点规定在第3条第1款。第七,辅助性原则,所有的公共土地都适用环境法律原则,尽管如此,这些领域被批准建立更严格的环境保护限制。第八,信息原则,环境数据和信息的传播不能被封锁。
那我刚刚是给大家识别了一些主要关于总体通则,就是我们环境法律总体通则基本的概念,我们知道了立法者他们是有一些原则为导向的而并不是规则为导向的,原则和规则之间是不同的。大家都知道在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著作《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一书中描述的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这里并不是解决哪个更重要的地方,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个区别在欧洲的法律原则中实际上已经确定了好几百年了,所以在我看来,罗纳德·德沃金并没有创造了什么新思想。因此,原则和规则这两个术语可以在古典意义上使用,而不是按德沃金的意思来理解:一个是更具普遍意义、更综合性的原则,一个是更狭窄的规则和更精确的概念。那么清楚的是,一方面,原则导向型的立法允许对正在变革的科学知识进行更灵活的描述,这一点在环境领域很重要;然而另一方面,它扩大了法庭处分的自由裁量权边界,为所谓的法官专断打开了大门。在意大利的经验中,我们的法典在原则导向型立法法规和规则导向型法规之间保持了平衡。
一些被环境预防性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其他原则所确定的主要问题,我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讲解。我将给大家说的是由当代人的义务和后代人的权利所确定的问题,就像我们之前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了解到的一样,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需要,其在法律意义上的后果可以源自这个原则。事实上,这些后代人的需要可以以两种方式纳入我们的考虑范围:一,引入后代人对环境的权利;二,引入当代人的环境保护义务。这两个法律方案不能等同。实际上,必须认识到责任并不了解任何与其相对应的权利。比如,就像意大利宪法第52条所规定的保卫国土的神圣职责;或者意大利宪法第54条规定的,所有的公民都应忠于国家的义务。在这些例子中,我们都没有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因为这是出于共同的利益而要求这些责任必须被履行,而不是为了哪个持有特定或者主观情况者的利益。
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后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相对应的权利存在,当代人也应承担尊重环境的责任。即便如此,意大利法典自身在144条第2款还是规定了后代人的权利。创设这种权利似乎不太可能,但至少应作如下考虑:一,我们不知道还会不会有后代人,也许地球上的人类会在某个时刻消失。二,我们不知道后代人的“需要”可能是什么,因为“需要”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创造物,而预测这些由社会取向所决定的“需要”是不可能的。三,在第1代第4代或者第n代人的利益之间也会有冲突,法律秩序上并有没有加入任何标准来判定它。所以,一些法学学者主张后代人权利的根源可能根本不存在。真正存在的就是当代人保护人类共同家园的义务,这与出于人类整体的利益而保持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状况没有什么不同,当然,这也是出于每个人类成员自身的利益。创设保护环境义务是构筑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的充分条件和有效前提。谢谢大家的关注。
〔作者简介〕马西莫·鲁奇亚尼(Massimo Luciani),意大利罗马大学法学院公法学教授,“意大利宪法学会”主席,“法国宪法学会”成员,意大利《法律政策》和《法律与社会》刊物指导委员会成员,学刊科学委员会成员。代表性论文包括:《宪法体系下的私有经济生产》、《程序性决定和偶然性宪法判决的逻辑》、《投票与民主》等。
〔文章来源〕本文系Massimo Luciani教授在10月22日“各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国际研讨会”第三单元上的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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