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环境法
二、环境利益
三、环境法典的背景
四、程序制度
五、不足之处
主旨报告内容
我叫JanDarpö,非常高兴能够来到我们的会议,来跟这么多著名的学者分享,我在现场看到了来自于中国、日本、欧洲我比较熟悉的面孔。我是今天的最后一位演讲者,之前来自中国、俄罗斯、意大利、德国、法国和瑞典的同事们都谈了很多关于环境法典方面的内容,我在这里面是希望尽量用一些引人深思的观点防止大家睡着。
总体上介绍一下我们国家环境法的原则以及一些基本性的概念,再有就是跟大家分享一下瑞典环境法典的经验。首先,环境法是非常强有力稳定的的行政法,这是在欧洲大陆法系领域里面的一个事实。
回溯一下,当我们还是欧盟成员国的时候,那时环境法典中有刑法和私法的元素,没有像现在这样有显著的环境法特征。同样英国的环境法不像传统的普通法样有许多法官的判例。环境法存在许多的基本原则(blackletterlaw),这也是欧洲大陆环境法的共同点。在两年之前我们做了一个研究,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够代表环境提起诉讼。这其中包括了意大利、法国、荷兰还有葡萄牙。这些国家他们有可能就是让他们的非政府组织来代表自然来提起诉讼补偿的请求。在荷兰、拉脱维亚也是有经验的,但是在其他的23个常见的成员国里面这种情况是没有可能的,因此也算是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先例。环境法律基本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欧盟是有28个成员国,他们代表的是非常不同的传统和不同的程序,他们的决策程序还有司法体系以及自制性的问题都是很不一样的。欧盟法律其实并不是一个软性的指南,欧盟的法律包括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条件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在很多的时候叫做欧盟指令。总体上在欧盟的法律里,环境法是一个行政的法律体系的概念,这是最开始的时候就是一直延续下来的。环境法在欧洲的的特色就是他是一个强制法,意大利的教授们也谈及这种特色。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对于环境的这个解读我们是要考虑现在的代继和未来代继的领域,这个也是环境法另外的一个特色。
环境本身是不会说话的,这就是意味着有一些人必须要代表环境来发声,这就是我们对于环境利益的解读。这是一种常见的理解,我们已经是在欧盟的法律里面有这种法律保护的机制了。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是权益的问题,这其实主要就是要控制政府的行为,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最有可能引起公众的担忧。法院如何适用法律,也就是说在环境法律里面的科学证据的情况。比如说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显示环境保护的这种现状,是否保护了我们的环境,或者是到底对自然环境产生了多大的损害。法院可以监督和推翻(挑战)行政机关的决定。这就相当于使得公众也有这样的权利来挑战现任政府的决策,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走司法的程序。比如说在卢森堡,如果认为卢森堡政府决策是不对的话公民也可以把这个政府告上法庭,他们是给予大众的权利挑战质疑政府的决策。
关于瑞典环境法典的背景。瑞典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程序,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的程序是非常类似的。比如说瑞典的司法程序就是法官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来进行裁定,这是一个以信息为基础的体系;这一点虽不常见,但是与法国的情况相类似。这样的一种程序是基于对环境法典的理解基础上才能够做到的。例如我们曾经在1918年诞生了一个水法庭,在制定环境法典的时候也把水法庭引入进来了。以水法庭为基础,把它重组了一下然后变成了土地和环境法庭。这个法庭有同时拥有传统的和新的权力。甚至在过去其实它是有自己的决策权的。当然我们在这里也要了解,我们是有自然保护法有水法然后有环保法还有比如说化学物品法等等,处理不同的行政关系和法律传统。然后我们是把行政、司法、判例等等不同领域的内容全部混合在了一起,相当于把所有的东西放在一个锅里去煮,这就在过去20年中不断产生很多兼容性的问题需要解决。
环境法典有什么样的优势,之前ShirobokovAlexeySergeevich已经讲了,他说这样的法典其实为今天所设计的。我们要梳理的主要是关于瑞典具体的情况,大部分这里面的点其实并不涉及到法律的实质情况,他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实质方面的观点,他如果我们有法典的话有什么优势他讲了很多。他有一个非常雄心勃勃的计划,把一些重要的法律领域都融入到法典中,这是其中的一个优势。
我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说我们法典设置的程序就是按照一条线来进行的,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政党,在法庭上都是一样的。不管你的问题涉及哪个领域,所引用的法典是一样的。所以说作决策的时候就形成了一条线,可以从最底处一直上升到最高法院。另外我们还可以建立特别法庭,这个特别法庭配备一些技术性的法官,这个并不是我们关键的要点,只不过这是法典化可以带来这个好处而已。因为这就可以让法官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决案件,在法庭当中如果碰到了技术和科学的问题,法典建立起特别法庭就可以进行很好的应对。而实际上我们并不仅仅是有了法典,因为我们有了特别的法庭配备技术法官,所以说这是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第一。
另外我们不仅仅在决策和司法审议是按照一条线走,在执法的时候可以按照一条线同一个标准来做。在过去,我们法庭做了裁决之后,但是执法由下一个法庭来执法,这样的话我们就是这个案件就变成从一级法庭到了行政法庭,然后这个就是要走不同的行政程序。如果有了法典不仅仅可以是决策走一条线,在执法的时候也可以由一个法庭来进行裁决,然后执法和惩罚都是可以用一个法庭来做。还有非常有意思的一点,就是我认为国家层面各个单位代表不同的利益,在荷兰和德国大家都可以看到,一个水务部门就是为自己的利益不顾一切的来开展工作,而另外的部门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来工作。这样决策过程就是会按照不同的观点来进行裁决。如果有一个整体的法典,就可以很容易的通过这个法典来了解每一个案例的本质,而不会有不同的层面代表不同的利益。
其实这一点都已经谈到过了,要建立起一个开放的法典体系,让公众大众可以参与进来。如果对于行政部门的决策有疑问可以提出挑战和质疑,这样我们就可以代表大众的利益。出于这个原因德国对于很多的公约都提出了质疑,因为我们有很多的法律体系,他对这一专业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说环境利益必须要有一个人能够代表,他能够在有关环境的程序过程当中向上一级的行政部门提出质疑提出挑战。
谈了这么多好处之外有没有什么不利之处,当然我们也有一些不利的因素或者是负面的因素,这个是从我们的瑞典角度来说,我们有了这部环境法典,第一点就是我们非常独特的一点,就是我们的法庭甚至是颁发许可证的机构,这个是非常的独特的,而且是非常的罕见的;我们需要一个环境法庭来处理程序性的问题,这个法庭应该和普通的法庭设立在一起,只是专门处理环境法的问题。
要处理好一般法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与环境法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关系。我们传统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传统的重要却带来了一些问题。大家都知道谚语鸡和蛋的关系,如果有新的问题出现的时候你就要打破一些老的原则、传统才行,所以说法庭往往是非常令人吃惊的,就是拒绝打破传统、对传统进行改革,这个在我们瑞典非常的顽固。从上世纪的1918年以来,1918年以来任何的传统法庭都不愿意打破,比如说从水法庭角度来说他们就这么一直按照1918年的水法庭的做法一直维持下来,他们不愿意改变已经形成的结构。如何打破传统变成了一个挑战。我们需要改变行政管理和执法,依照法律改变行政机关的结构。我们还有很多重要的环境法律没有在我们的法典涵盖范围当中,比如说森林、采矿、基础设施项目。从这个角度来说显然我们法典还存在着不足,些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有人也提出了建议要纳入到我们的法典当中来。这些部门的法律条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些领域,所以说要把他们纳入进来。
另外还有关于补偿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更为复杂。比如说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往往就有一个冲突,这个冲突就导致了补偿的问题。这就是我认为就是我们瑞典的环境法典它的不利之处或者是负面的这一面。
我要给大家最后说明一下,我们的经验无论是从法律实体还是决定程序的角度都是非常积极的。非常感谢!
〔作者简介〕扬·达尔佩(JanDarpö),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授。于1991年从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毕业,其后担任法官助理和讲师,并在之后开始博士阶段的学习。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曾在2001年到2004年间担任瑞典环境上诉法院的助理成员。回到乌普萨拉大学后,研究集中在污染土地的修复、环境程序、许可证制度、自然保护和物种保护。曾为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2008年)和澳大利亚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2012年)访问学者。自2008年以来,担任《奥尔胡斯公约》下设的法律援助特别工作组主席。还担任欧盟委员会的首席顾问和若干国际研究机构的评估员。扬·达尔佩是“欧洲环境法教授反嘴鹬小组”成员和“欧洲环境法论坛”(EELF)顾问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