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向全体党员、理事、会员发出了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的号召。我们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送各位专家的学习心得。
作者简介
刘志坚,兰州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及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简称《决议》)回顾了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光辉历史,总结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等十条宝贵经验,深刻揭示了我党过去“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的核心密码,对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在新时代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决议》是一篇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决议》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申和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照抄照搬他国政治制度行不通,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些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论断,就是要求我们在立足中国实际和国情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抵御西方资产阶级错误法治思潮的影响,牢固树立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简言之,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建设建成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01、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法治文明演化发展规律的科学抉择
中外法治文明演化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法治文明的演进总是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水平相适应的,法治的生成与发展不但脱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限定性,而且也不可能脱离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情或实际而取得成功。这就是说,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要反映其民族特征、民族精神、民族价值观、民族心理与民族传统,与此同时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又会不可避免受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深刻影响。法律即如马克思所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亦如黑格尔、萨维尼等思想家所言“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与水平而搞法治并取得成功,更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纯粹不管不顾本国国情、本国实际而照搬他国法律制度而取得成功。
近代以来,在总结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经验和对各种国家治理方式的优劣得失比较的基础上,伴随着全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潮流,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法治是人类社会所能够选择的最佳治理方式的理念。法治现代化日益成为了现代各国建设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式、道路却大不相同。按照法治现代化理论,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模式有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模式。为什么,法治现代化建设会出现这种不同模式、不同的道路选择?其归根结底是由各个国家的国情所决定的,即由一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与发展水平等所决定的。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恰恰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遵循法治发展一般规律,且符合中国政治制度、国家性质、人民意志、社会发展实际的科学抉择。
02、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抉择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有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2020年8月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首次突破1万美元大关,达到10410美元,高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9074美元的平均水平。从世界排名来看,在2019年公布数据的192个国家和地区中间,中国排在第71位(而2000年的时候,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7个国家和地区中间,中国仅排在第141位,相比之下,排名提升了70位)。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2020年上海人均GDP达到72232元,甘肃只有20335元。
在这样一种现实国情之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很多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也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法治,而是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法治;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在城乡同质化条件下的法治,而是在城乡二元经济没有根本改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而且还面临着差距加大条件下的法治。中国的法制建设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只能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的法治建设模式。
我国近三十年来法治建设的道路与经验也充分表明,只有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从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出发,积极、能动推进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才能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03、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抵御西方和平演变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下,法治建设快速推进,成就巨大,在世界法制发达史上绝无仅有!但遗憾的曾经一度受外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事件等的影响,以及西方反华势力的文化渗透与蛊惑,有些人往往无视法治发展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规律性,无视法治发展本土特性、民族特性,而将现实中国正在推进的法治与西方国家经无数代人艰辛努力建立起来的法治简单做平面的、静态的比较,对西方国家法治大加赞赏,而对本国国情下的法治推进及其取得的巨大成就视而不见,并一味批评与指责,主张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理念及其经验,甚至成为了西方反华思潮的代言人。一度时期法学法律界受西法治文化影响深重,大学课堂、各种讲座场所一度几乎演化成为了传播西方制度与价值观的地方,法学法治全盘西化甚嚣尘上,一部分人主张按照西方制度改造中国,主张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道路。这种思潮以历史虚无主义态度认知复杂的法治问题;以单一模式论、普世论认知复杂法治问题;以法律万能论的思维认知复杂的法治问题,认为法治道路只有西方一途,所有不符合西方的法治理念、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的法治建设都不是真正的“法治”。这种思潮,不但背离了法治理性,也属于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无知,也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扰乱了人心,对中国社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有害无益。
国际共运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没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或者共产党一旦丧失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权,不从本国实际与国情出发科学选择自身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就会变颜色。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当时的苏共领导人接受西方所谓多党制的“宪政”思想,推动修改其宪法第六条,取消了苏共领导地位,使国家和政权快速崩溃,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也随之烟消云散。这个悲剧深刻警示我们:违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盲目西化,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体制制度,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并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深重灾难。
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但明确回答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如何搞法治、党的领导与法治、发展改革与法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而且系统阐发了关于各个法治环节的思想、观点,并对中国法治建设作了前所未有的系统化论证、决策部署与安排,形成了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除了法治建设在意识形态领域之内的认识乱象,为走好中国法治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
04、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和发扬党的百年历史经验
全会《决议》将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所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总结概括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自我革命等十个方面。这十个方面的宝贵经验,是指导、促进新时代各行各业健康发展的伟大精神财富。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法学教育研究,必须深刻领会并珍惜、坚持、丰富发展十大宝贵经验。唯有如此,“只要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一定能够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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