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英文缩写为CSER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指导开展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推进环境资源法学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生态文明建设新思维,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指导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成果;
(五)组织开展环境资源法学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对外影响;
(六)组织、参与环境资源及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生态文明战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七)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的联系,促进环境资源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八)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并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与实务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经秘书处审查核实的,可以保留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合法设立的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可以自愿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制定,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本会开展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选人须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理事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法学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三)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会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法学硕士学位且从事本会相关业务工作6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经秘书处认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表决。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经秘书处认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表决。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中国法学会批准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主持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会须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复同意后交付选举。
第四十条 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审批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届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个别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19年9月5日